即明虽尊亦仅与常同降大功耶。抑此之本。无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九字。缘上齐衰三月章误衍。故注疏皆不言耶。月来课儿。适毕此篇。故附质所见。幸垂正焉。咸丰二年闰八月二日。
卷六十五 礼政十二服制下
服制附诸图会典
服以达哀、其制有四、曰正服、曰加服、曰降服、曰义服、其中隆杀之等、皆本亲之分、而制其宜者也、斩衰齐衰之服重矣、稍知礼者、亦知讲明而服行之、其自大功以下、往往忽焉而不加察、即有行者、亦止门内之亲、外此则皆忘而废焉、吁、其谊亦薄矣、今特谨遵
大清会典所定服制、详列于后、使乡里知制服之不苟、庶几哀与服称、而平时情谊、亦有所准以自致焉、则此服制数图、岂非律礼之权、伦纪之标准与、
五服之制
一曰斩衰三年 衰、摧也、斩、不缉也、用极粗生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皆不缉边、缝皆向外
二曰齐衰杖、 齐衰不杖、齐衰五月、齐衰三月、 齐缉也、用次等粗生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缉边、缝皆向内
三曰大功九月 大功者、谓布之用功粗大也、用稍粗熟麻布为之、
四曰小功五月 小功者、谓布之用功细小也、用稍细熟麻布为之、
五曰缌麻三月 缌麻者、谓麻缕之细如丝也、用极细熟麻布为之、
按右所谓布、皆麻所成、今之棉花、自汉武帝时张骞得其种于西[域](城)始有之、古服皆用麻、今●用棉布、非古也已、
服制有五、服之差等有八、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养母、子之妻同、 庶子为嫡母、为所生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女在室为父母、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 承重嫡孙为祖父母、嫡孙之妻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 子为嫁母、子为出母夫为妻、若父母在、期而不杖、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嫡长子之妻、父母为女之在室者、父母为子为人后者、继母为长子众子、子为改嫁之继母、侄为伯叔父母及姑之在室者、为己之亲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为亲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孙为祖父母、孙女为祖父母、虽出嫁不降、庶孙为生祖母、慈母养母之孙皆同、出嫁女为父母、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仕者解任、士子考丁忧一年、在室之女、及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兄弟之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兄弟之为父后者、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侄女之在室者、妾为家长之父母、及家长之正妻、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己所生之子、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 曾孙女同、虽出嫁不降、 为人后者之子为父之本生父母、
齐衰三月
元孙为高祖父母、 元孙女同、虽嫁不降、 为继父先同居后不同居者、自来不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祖母为嫡孙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生祖母为庶孙、慈养祖母同、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之已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之已嫁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夫为人后、其妇为夫之本生父母、为己之同堂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为姑及姊妹之已嫁者、为兄弟之子之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及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侄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
小功五月
侄孙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之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为祖姑之在室者、谓祖之亲姊妹、为堂姑之在室者、谓父之同堂姊妹、为兄弟之妻、祖为嫡孙之妇、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为姊妹之子、及女之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之已嫁者、妇为夫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妇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皆同、妇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出嫁女为本宗姊妹之出嫁者、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缌麻三月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