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子。臣廷栋由刑部郎中京察一等。时在部堂官。为满尚书恒公春。左侍郎全公庆。右侍郎书公元。汉尚书周公祖培。左侍郎曾公国藩。右侍郎彭公蕴章。先是书公兼充崇文门副监督。奏获长兴店私酒三十六家。人犯数十名。交部分司审办。其酒五万余斤。悉付缉役充赏。各堂官知案情未确。书公执为漏税。欲加严惩。承审者。拟人予满杖。书公犹以为宽纵。适案犯呈诉问官枉断。各堂官以控涉本部问官。应行回避。奏请 钦派大臣审办。奉 朱批。以先存成见有意推诿严加申饬。不准回避。堂官乃改派廷栋等满汉八人覆讯。究出书公家人藉查拏私酒。远至城外诈赃。未饱所欲。始行送部等情。先行具奏大概情形。并请 旨转饬监督将委员及家人交出归案质讯。奉 朱批严斥。昏愦胡涂。显存成见。又 谕以城外片壤皆国家之地何分远近饬委员听候传质家人送部归案等因钦此。 上意向书公。疑其孤立。同官故为立异。旋调全公吏部。书公转左侍郎。以基公溥署右侍郎。调曾公吏部。彭公工部。以吕公贤基署左侍郎。陆公应谷署右侍郎。嗣三月京察引见。廷栋蒙 恩记名以府道用。初九日 召见。仰赡 天颜。微含怒意。首曰。汝承问私酒案乎。奏曰。臣是续派覆讯。 上曰。案情何如。奏曰。此案不得谓为私酒也。长兴店离彰仪门四十里。归宛平县管理。初不归崇文门。且其所卖之酒。皆系买自各处有官帖之烧锅。发票可据。亦不得谓为漏税也。至崇文门之收税。当以城门为限。入城而不上税。方为漏税。既未入城。何名漏税。如必指离城数十里外之酒为漏税。则何往而非私酒。小民何所遵守。是徒为差役所影射。以启讹诈之端耳。监督大臣。惟以国税为急。恐有偷漏。不得不任家人为耳目。家人不能历城外。不得不任差役为巡罗。差役有定额。复不得不藉白役供驱使。俗名所谓圆扁子是也。此辈皆游手无赖之徒。既无工食。甘效奔走。其意果何图。无非为利而已。监督本欲整理税务。而不知受朦蔽于家人。家人即不尽欺主营私。而不能不受诓诱于差役。至下授其权于圆扁子。而闾阎之扰累。不可问矣。且监督家人。敢于至长兴店索诈者。亦由崇文门兼收城外半壁店酒税也。立法未善。故得托以为辞。去岁九月间。崇文门奏获冒充官役妄拏私酒之案。即系臣审办。臣以收税惟以城门为限。始易稽查。无虞偷漏。自有城外收税。远及离城十八里之半壁店。巡罗难周。实易生獘。定案时。曾拟奏请 饬下崇文门另议章程。以城门收税为限。当日书元阅奏稿。深以此议为是。可见缉私而远及长兴店。非监督意也。 上闻奏未及半。为之霁颜。连声应答。廷栋复奏曰。长兴店既不得谓为私酒。即其人无罪可科。所获之酒。自应发还。诈赃之家人。自应按例惩办。如此方得其平。 上应而颔之。时同 召见者。为刑部满郎中多山。 上旋问多山家世数语。遂同退出。廷栋到部。谨遵所奏办结此案。缮稿呈堂。未及具奏。
三月十五日。廷栋奉 旨补授直隶保定府遗缺知府。翼日谢 恩。蒙 召见。 上问直隶官。有汝同年否。奏曰。祗藩司陈启迈。是臣拔贡同年。 上曰。汝常读何书。对曰。臣尝读程朱之书。 上曰。何以学程朱者多迂拘。对曰。此正不善学程朱之故。程朱以明德为体。新民为用。乃由体达用之学。天下断无有体而无用者。其用不足。必其体尚多缺陷。凡临事迂拘不通。正由平日不能如程朱之格物穷理。而徒资记诵。非学程朱之过也。 上曰。明之杨大洪此等人。岂可谓非程朱之学。对曰。明朝开国。即崇尚程朱之学。人人奉为法守。故能培养一代人心廉耻。而节义最着。杨大洪。节义之士也。程朱非无节义。祗是自尽其性分之常。而不得仅以节义名。若节义之士。深以涵养。亦即程朱之学。但其至性勃发。迫于忠爱。每近激烈。非容纳直言之君。不能谅其心。 皇上深取于杨大洪。是崇奖节义之士也。而人心将自此振矣。 上曰。汝识曾国藩否。对曰。曾国藩曾署刑部左侍郎。臣实早与相识。其人励志不苟。亦是杨大洪一流人材。虽进言近激。而心实无他。 上曰。汝识倭仁乎。对曰。臣亦早与相识。是笃守程朱之学者。平日专在身心检察。日自记载。以为考验。臣尤佩其笃实。其守道似近迂。而能知大体。 上曰。其记载所著是何书。对曰。是非著书。乃每日自省课程。盖学问不从身心上讲求。则根本不立。其用处即不能无獘。昔宋臣程颐进说于君有三。曰立志。曰责任。曰求贤。志不立则规模不定。 皇上高居九重。天下之所瞻仰。意有所向。莫不如响斯应。若此志一定。何为不成。志在尧舜。斯为尧舜矣。初无难也。任不专。则大臣得以谢其责。奉 皇上以干纲独运之隆。称自处于奉令承教。而得失两无所预。天下事谁与 皇上分其忧。古所谓君逸臣劳。正惟各受其任。即各专其责也。天下事无大小。首在得人。不急于求贤。则无与共治。然欲得人。必在知人。知人之道。尤归本于人君之一心。 皇上读书穷理。以裕知人之识。而又清心寡欲。以养坐照之明。深宫寤寐旁求。则辅相得人。辅相进贤待用。则内而部院外而督抚得人。部院督抚各择其属。则内外司官州县无不得人。斯贤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