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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皇朝经世文续编-清-盛康-第790页

病商反可以利民。盖税重则价必贵。价贵则售必滞。售滞则酿必稀。酿稀则米之耗费少而存积多矣。请言其益。米乃万物之宝。农人颗粒必珍。造酒家上品用糯米。次用粳米。又其次用碎米。或另造小酒则用麦。皆以水浸透。取其精液。余其糟粕。以饲狗豕。是暴殄天物。莫甚于此。今以重税困之。暴殄不禁而自禁。其益一也。吾郡为产米之区。而耗于造酒者。其数浩繁。以西南乡横金一处而论。方二十里。共七十余图。道光年间。有横一万之谣。言日出烧酒一万斤也。况春冬大酒之数。十倍于烧酒。核计岁耗米麦。附郭各乡。总不下数十万石。大兵之后。荒歉可虞。穷民安得不饥。今以重税困之。隐然劝其蓄积数十万石为防荒计。其益二也。酒能改性。一切作奸犯科之事。遇酒则狂。物罕见珍。不能多得。人各安静。可以省无数狱讼。其益三也。乡民造酒为业者。恒以己田雇人代耕。是以田事卤莽。收获无多。酒税既重。其业必减。横金等处。可省出一半人工。专心务农。其益四也。有此四益。固宜决计行之。况此事并不难为。凡民间细故。一值科派。辄苦胥吏索扰。若酒则可已之物。一闻重税。懦弱者必不乐为。其敢为者。亦不惮胥吏之悍。兼之有缸有有曲蘗。一一可凭。亦何惮而不为乎。其紧要关键。莫妙于将米捐一项。速行裁绝。取其捐数。尽摊入酒项起征。盖米之有捐。病民非细。二十年前。钞关豁免米税。十年中常得四五年。即咸丰四年。议石米捐钱二十余文。当事尚忧其重。后至城陷于贼。逐渐增加。乃至百文。今闻北乡之米。来城经两座城门。完捐几及二百文。是岂可为法乎。夫谷贱伤农。原系全盛时渐开流獘之言。不可为例。若谷贵伤民。则今日游民至多。已经实受其害。断不可无法以挽回之也。圣人治天下。正欲菽粟如水火。而岂有常捐之理乎。且兵火初息。饿殍载道。振恤方急。又奚忍剥及穷民之食乎。然则定酒捐以罢米捐。亦事之不容已者矣。
酒课考   
陆心源
武帝天汉三年。初作酒榷。
唐德宗贞元二年。每斗榷钱百五十。
按杜诗。速宜相就饮一斗。恰有三百青铜钱。今榷百五十。则十分抽五矣。
宋至道二年。两京诸州收榷课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余贯。铁钱一百五十六万五千余贯。京城卖曲钱四十八万余贯。
天禧末。榷课增铜钱七百七十九万六千余贯。铁钱增一百三十五万四千余贯。卖曲增三十九万一千余贯。
按会要。铁钱十。当铜钱一。
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初收增添盐酒课利钱。每升添一文。谓之王福部一文添酒钱。
皇佑中。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九十六贯。
熙宁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务每升添一文。
崇宁二年十月八日。令官监酒务。上色升添二文。中下一文。
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价钱。上色升五文。次三文。
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诸路依山东酒价。升添二文。
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纡申请权添酒钱。每升上色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
绍兴元年。令添酒钱。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
三年四月八日。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
按自庆历至绍兴。共增一百一文。而曰作一百五十文足。则旧课当得五十文矣。
五年闰二月。每升各增五文。
六年二月。权增升十文。
八年六月令两浙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并腊蒸酒。增添六文足。
九年。以都督府申请。权添十一文。
又有发运。使造舡添酒钱。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举司量添酒钱。又以上下色升一文不知所始。
按酒之有课尚矣。而获利之厚。无过于宋南渡后。四川一省。岁收至六百余万贯。故能以江南半壁。支持强敌。马腾士饱。延百余年。其生财之道善矣。盖酒为嗜好之物。而非日用所需。不饮者虽强之而不能。嗜饮者即禁之而不止。故虽加价十倍。亦不致有累于民。较之加赋于田。抽钱于丁。相去不亦远哉。
南宋浙江酒课考          
陆心源
杭。今杭州府。十务。三十万贯以上。
越。今绍兴府。十务。
湖。今湖州府。六务。
秀。今嘉兴府。七务。
婺。今金华府。十务。十万贯以上。
明。今宁波府。五务。
温。今温州府。七务。
台。今台州府。八务。
衢。今衢州府。四务。
睦。今严州府。七务。五万贯以上。
处。今处州府。八务。三万贯以上。
此宋史食货志所记庆历以前未增酒课之所入也。其时每斗课钱不过五十文。而所入已如此。则南宋时增至百五十文。每岁当得三百万矣。考文献通考记南宋浙江户口四百余万。我 朝承平二百余年。滋生日众。视南宋约增一倍而赢。此千万人中。饮酒者当得十之二。以每人日饮一斤计之。每日可售酒二百万斤。每斤加钱五文。每日可得钱一万贯。一年即可得三百六十万贯。地不改辟也。民不改聚也。果能参古今之宜。得廉干之人而经理之。其于国计。岂但小补而已哉。
召见恭纪奏结私酒案事       
吴廷栋
咸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