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3-.经世文编

7-皇朝经世文续编-清-盛康-第700页

征。今欲裁费。而不能全裁之费。势必归官列入科则。遂为定额。将来事变局新。必另生费外之费。此与丁之火耗等款加入正额。耗外加耗。何异是不可以不慎也。总之省费不如省事。省事不如省官。但于成法之中。删繁就简。俾径直易行。则各费自省。少派稽查之员。则商业自安。不扰狱市。此之谓矣。
问既欲省事。则向在盐务谋生之人。如何处置。
答曰。害人之獘不可留。养人之费不可惜。即如工人一项。两淮所养不下数千人。近年以来。每因改道。辄致生事。既已生事。旋即姑息了案。此最妨于政体。事前。必须曲体人情。妥为安顿。已定。再有匪徒唆激生事。必须尽法严惩。所办之事。不可因而中止。此在当事之人。情法兼施。恩威互用。非可以口舌争也。
问汉口建仓之法何如。
答曰。从前曾有人议论此事。一因择地甚难。工费甚巨。一因进仓出仓。盐多折耗。多一层转折。即多一番剥削。是以中止。若能减价敌私。加以堵缉。销售自速。似亦无须如此。
问淮北公埠之说何如。
答曰。淮北钱粮盐价。皆轻于淮南。而核计成本。不减淮南者。全因浮费。而浮费之增。全因大斤。从前亦有湖运在正阳关。江运在无为州。设立公埠之说。但如此一行。则举安徽大半引地而弃之矣。必欲变通淮北。不如仿照从前内商水商之例。即以捆盐包垣。作为公埠。堆贮散盐。筑成盐廪。与场下包垣一样苫盖。将引目发给淮北监掣。俾水贩即在垣内买盐。课由垣商交纳。引由监掣给发。湖运于盱眙关截角缴司。江运于扬关截角缴司所有各商岸店。听其自行撤去。所有淮北四十九州岛县。督销处分。改为融销。考核或竟奏免。则去岸费数十万。不入成本。又无大斤之獘。致滋浮费。盐由贩运。色必干洁。似可畅销。其出场时一切稽查。均可不必。全以在垣卖出自变量为凭。亦删繁就简之一法也。至于淮北场盐。凡不由中河而由别路者。即系私盐。仍须查禁。或即由黄运。厅营于渡口抽税。扺作河饷。临时酌办。
问淮北如果行包垣卖盐之法。成本几何。卖价几何。足敌芦私与否。
答曰。就现办成本折合。约计每引须成本九两九钱。五百斤。每斤卖价一分九厘八毫。一五合钱三十文。若能省事省费。再减二文。方与芦私相平。即场私亦无厚利可图矣。
约所盐成本四两六钱五分
   内场盐    一两一钱就现办一两八钱折合
    由场至坝水脚一两二钱二两八钱折合
    坝用    三钱五分八钱折合
    过所    一两二两六钱折合
    上廪苫盖  一钱
    官费    三钱
    辛工火足  六钱
  约贩盐成本九两九钱
   内所盐    四两六钱五分即上开各细数
    钱粮    一两二钱
    捆掣    一两
    司支    二钱
    水脚    一两
    所盐余利  一两一钱一分六厘所盐成本一年一转每月二分息合上数
    贩盐余利  七钱三分三厘贩盐成本四个月一转每月二分息合上数
问轮规应整应散。
答曰。大商愿整。小商愿散。卖户愿整。买户愿散。从前卖价本无一定。后来奏定卖价。以防价病民。既定卖价。不得不立轮规。以防滥价亏商。原定轮规。以三百万子包为一轮。卖至二百余万。即开下轮。嗣后大商取巧。改为二百万一轮。卖至一百八十万。方开下轮。而小商始有怨言矣。节相孙公意在招徕小商。奏请散轮。于是盐价骤跌。两湖以畅销入告。大商固受重伤。小商亦无所利。运本大亏实由于此。闻节相初议。但欲变通轮规。复以三百万为一轮。卖至二百五十万方开下轮。若果如此。则大小商均得其平。最为妥善。其事亦一咨即定。不必奏办。不知彼时何以改为散轮之奏也。嗣后或主整轮。或主散轮。或谓盐多应散。盐少应整。或谓盐多应整。盐少应散。是皆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也。主整轮者。意在扳价也。业已私充消滞矣。跌价尚不能畅。况扳价乎。主散轮者。意在疏销也。不论商之获利亏本。而但以速售为事。与委而弃之何异。岂得谓之疏销乎。盐多则散。盐少则整。与盐多应整盐少应散者。意在整轮而不敢明攻散轮者也。皆骑墙之见也。盐法贵在速销。舍轻本减价缉私。而求速销。无是理也。不轻本于先。不缉私于后。而但于散轮求速销。则商人裹足矣。不知轻本减价。而但恃缉私以遂其整轮扳价之私。则地方官与盐务水火矣。如孙相本议。以三百万为一轮。卖至二百五十万方开下轮。以平大小商之情可也。然此亦其末节耳。盐务之根本。不系乎此也。
问查验江船水志。以杜夹私如何。
答曰。此书生之见也。大江行船。无风有浪。低昂上下。查验颇难。且撑驾江船。亦谋生计。今不计其衣食所从出。而欲但以法度整齐之。彼舍装盐而外。岂无他业乎。价减而销速。则江船之夹带自清。场之透漏亦少。此外更无快捷方式也。
小倦游阁杂说二       
包世臣
道光九年七月。予初归自都门。两淮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