粜是也。然须查得实系贫民。方许籴减价之米。仍示以限制。给以印票。凭票给领。若富民并家计稍能自支者。概不许籴。如此。则贫民得沾实惠。而冒滥图利之獘可免矣。或谓文彦博知益州时。减粜不限以数何如。按此须恃有谷多乃可。否则不如限以升斗之数。尚为稳着。
一曰赈济。 至于极贫之民。籴则无钱。贷则难偿。非赈济不足以资全活。或赈米。或赈钱。或赈粥。另分条于后。夫赈济不难于饥者必赈。而难于赈者必饥。赈者未必饥。则饥者未必活。何者。以有限之财。当无穷之冒。必不济也。明高攀龙常有此议。然亦无他妙法。仍不外随门逐户。查核必实。无使不饥者冒领。则饥者之受惠不少也。
一曰米赈。 赈济之法。莫善于散米。昔人言之綦详。盖给谷。则小民未必家家有碾米之具。且升斗而碾之。龠合而碾之。亦不胜其烦矣。散米则无虑此。又小民得米。和野菜煮食。一日之赈。可支两日。一人之赈。可供二人。此法不但可行于赈济。且可行于赈粜。今 朝廷已行之有效矣。
一曰钱赈。 散米诚善矣。傥扣算米石不敷赈给。又宜酌量变通。或先尽米。再用钱。或钱米分配。或全以钱代。均无不可。或谓赈银亦有数便。盍以银代。不知银质坚厚。豪厘难于分析。又秤有低昂。色有高下。易滋朦混。且贫民得银。又将易钱。辗转之闲。伤耗不少。若用钱则无以前诸獘。又三五零钱。取用甚便。亦法之善也。
一曰粥赈。 粥赈之举。议者谓煮粥多搀和石灰。非活人乃杀人。又谓壮者得歠。而不能及于老弱残疾之人。近者得餔。而不能及于荒村僻壤之境。又谓聚万千饥民于一处。气蒸而疫疠易染。众聚而奸盗易萌。又谓司事者多扣。民无实济。此数者。诚不能无虑。但在乎办理得人耳。若就近多设厂所。择诚实绅士。属以钱谷煮赈之事。不准吏胥经手。粥熟必先亲尝。放粥之时。专立二人监理。一在厂外。一在厂内。鸣锣一通。令领赈者鱼贯而入。男归一处女归一处讫。鸣锣二通。按人次第匀给。得粥者即令散去。不准停留。明日复然。多备苍朮艾叶等物。随时熏烧。并不时稽察饥民出入。戒其无得滋事。如此则何诸獘之有。又张伯行有担粥法。每日煮粥一担。令人肩挑。随处散给。粥尽则已。明日再煮。担粥者众。则全活者多。且无争挤之患。其法亦极简便。又久饥之人。肠胃枯细。骤饱即死。魏禧分次给粥之法。可酌用也。饥民至厂者。随其先后。来一人则坐一人。以次挨坐。已坐者不许再起。一行坐尽。又坐一行。以面相对。以背相倚。空其中路。可令担粥人行走。坐定后。击梆一通。高唱给第一次食。令人次第轮散。有快餐先毕者。不得混与。一次散讫。然后击梆二通。高唱给第二次食。如前法。三次即止。又陆世仪谓久饥之人。不可食饭。即糜粥亦不可多食。因思得施米汤法。朝夕炊粥饭时。少增勺米。汤沸。必挹取数盏盛大瓮中。多多益善。明晨以汤再炊。量入麦粉少许。使成稀粥。更以水姜三四块。捣碎调和。各就门首施之。或一次。或早晚二次。汤尽为度。用以少润饥民肠胃。
一曰展赈。 展赈者。 圣朝有加无已之仁爱也。或加赈口粮。或添设粥厂。或展限月分。固已。其有茕独老疾之不能自存者。尤格外厚。以及岁寒无衣者。为给棉袄。露宿无屋者。为谋栖止。疾病为给医药。病故为备棺槥。法良意美。凡为司牧者。可不实力奉行。妥为经理乎。
一曰止流民。 饥馑洊臻。何以使民不轻去其乡。抛弃生业乎。地方官宜遵嘉庆七年之 谕。先期出示各乡村。谕以即有赈恤。令其静候。不得远离。一面设厂平粜。以定民志。良以辑之于既流之后。不如抚之于未流之先。彼饥民既知本地可以餬口。又何乐于荡析离居耶。
一曰抚流民。 至若本乡无可食。不得不转徙他乡者。所至之境。地方官应不分畛域。加意抚恤。择宽广寺院。或空闲房屋。分别安插。每处设一人经管。稽其出入。官为计口授粮。并严明约束。不得藉端滋事。其有亲旧可依者。令依亲旧。有健壮可佣工者。令其佣工。
一曰收养遗弃幼孩。 饥民遗弃子女于路。如有愿收养者。具呈报官。某日某处。收得幼孩几人。官为给以印票。日后长大。一听养主役使。若有父母及亲属襁挈而来者。收养家酌给钱文。立字二纸。听其自定限期。何时领回。并开明如有病故逃亡。与养主无干。一与该父母亲属收执。一存收养家。傥限满不领。至两年以外者。即由养主安遣。仍报官存案。傥或无人收养。地方官即宜设局抚育。俾孤儿得免于饥饿而死。亦少者怀之之意也。
一曰禁止买良为贱。 岁值奇荒。至鬻卖子女为生。惨已极矣。而娼优之家。乃有乘危贷买。仍习贱业者。此宜急行禁止也。在饥民计穷路绝。原出于万不能已。而为民父母者。独不思所以矜全之乎。应即出示晓谕。凡乐户不得再买良家子女。犯者治以应得之罪。其已买者。设法代为赎回。方是仁人君子之用心。
一曰禁抢夺。 饥民抢夺。止于食物。犹曰得之则生。弗得则死也。至抢夺非止食物。则其情亦难恕矣。若一概纵容。势将为窃为盗。而向来为窃盗之人。难保不混入饥。掠取财物。是宜不时巡察。如乡城之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