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免参差,且较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科罪亦重。
擅离职役 一,外任旗员子弟归旗后,有因事吿假,与例相符者,该旗酌量给假,仍分别省分远近定限,给以执照,令其依限回旗。并咨部行文该省,按限催令归旗。如有借端逗遛,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八旗兵丁吿假领票,见《督捕则例》。□八旗比丁之年,严査隐漏,见脱漏戸口。□旗人吿假出外,报明佐领,见人戸以籍为定。□旗员子弟亲族随任,见《处分则例》,赴任门。均应参看。□从前约束旗人过严,后则未免太寛矣。
官员赴任过限:巻首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该部所给)文凭限票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毎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留任。○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戸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亦留任)○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吿明)给(印信结)状,以备(后日违限将结状送官)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
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官员赴任过限 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至半年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题,依违制律问罪。若已辞出城,覆入城潜住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官员赴任逾限若干日,吏、兵部均定有处分,此条似可删除。□本系半月之上,雍正三年误刊为年字,相沿至今,未经改正。□明律及《辑注》均系半月之上。
官员赴任过限一,外任汉军官员有升转来京,及年老有病,降级革职归旗者,务于定限之内起程。令该督抚、提镇,照依各省远近,大路有驿站者,日行一站,僻路无驿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报该部、该旗。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仍照律听其于所在官司给状,以备照勘外,如有无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处居住,或本身进京而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者,督抚提镇题参交部,均照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详报,督抚、提镇不行提参,交部议处。
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行申报,督抚、提镇不行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议处。其革职免罪人员,别无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给咨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示掌》云,归旗回籍人员,原限五月,今已改限三月。
《中枢政考》亦载有此例,系限六个月起程,又有违限三个月以上者一句,均应参看。
《吏部则例》。
□一,外任旗员遇有丁忧及各项事故,应归旗者,该督抚计程定限。大路有驿站者,毎日行五十里,由水路行走者,即按其应歴之水程计算,扣定到京日期。仍先行咨报该部、该旗査核。□一,应归旗人员无故不即起程,迟延半年以上,降一级调用。一年以上,革职。其起程之后,或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由沿途地方官出结,报明该部,该旗者,各准其展限三个月。傥有已报起程,而中途无故逗遛,迟延半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二级留任。
(倶公罪)其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以及本员虽已到京,而家口任在别处居住。有官者革职,无官者治罪。
谨按。此专指汉军官员而言,盖恐其在外逗遛,别处居住也。惟《处分则例》,系统言旗员,此仅言汉军,似不赅括。至无故不即起程及中途逗遛,吏部均有分别降留、革职明文,并非概照违制律治罪,与此例不符。再处分例有,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及本员虽已到京,而家口仍在别处居住者革职等语,并无本员在别处居住之文,均应修改一律,以免岐误。
□文武官员赴任,吏兵二部均有定限,此门各例与处分例不无参差之处,且专言文官,而不及武职,亦未赅括,似均应删除。
官员赴任过限 一,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个月之限(按《中枢政考》系四个月)。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按《中枢政考》系三月以上)照旧官十日之外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议处。革职免罪人员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请咨押解。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给咨(按,京控给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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