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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57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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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非窝家而以窝家论者。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巻首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  一,凡逃人逃走,或无一定住处,或雇觅佣工,或赁住店房未过限者,其不知情之窝家邻佑人等均免治罪,地方官亦免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六月三月限期,嘉庆四年奏准。窝家知情窝逃者,减逃人罪一等,并无限期。六年修例时,将雇觅佣工条内分别限期之处一体声明删除,此例仍从其旧,似嫌参差。
   顺治十一年议定,凡逃人赁住店房,在十日内者,店家免议。如过十日,断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照例治罪。□逃人本例,十日内拏获者,免刺,不算逃走次数,故窝家亦免治罪。后改为,知情窝留者三个月以外,不知情者六个月以外,始行治罪。此例未过限者云云,即系指六个月三个月而言。嘉庆六年删去限期,此条未过限一语即属无着。
妄扳窝家:巻首
妄扳窝家  一,凡逃人诬扳窝家提来审虚者,将逃人发遣(仍刺字)。若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者,将逃人刺字,不论逃走次数,照奸棍诈害良民例发遣。如年力强壮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处,分别种地为奴。(逃罪重者,从重归结。)
   此条系康熙五年例。一,凡逃人初扳出之窝家提来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续扳之窝家提来严审又虚者,将逃人交刑部正法。(按,此提来盖指提至京城而言也。枷号三个月,盖已不照诬吿办理矣。此恶其两次诬扳也,故重其罪。)乾隆八年、三十二年修改。
   谨按。康熙四年三月拟定。地方官解到逃人审时指扳某家系窝家,提至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复又指扳别家,不准行。□又于康熙五年五月内改定,逃人初出首之窝家审虚,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复又扳别处窝家,提来严审又虚者,逃人正法。改定之例将窝留逃人照逃人罪减一等,止杖九十,诬扳之罪加三等,亦止徒一年半。本因原例过重而改从轻也,乃又以诬吿加等之处改为径行发遣,则又较原例枷号三个月为重。
□三十二年奏准仍发新疆六条内一条云,拏获逃人不将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注云,原例发宁古塔,乾隆二十七年奏准改发。道光十四年改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如年力强壮者,见徒流迁徙地方门,即指此条而言。惟彼例祗言再行诬扳及又属诬扳,至初次诬扳,彼条并无明文。此例发遣何处,并未叙明,殊嫌参差。
□奸棍结党借逃,诈害良民,发极边四千里充军,系旗下家奴,发驻防为奴。此逃人自系指家奴而言。二次诬扳即应发驻防为奴,初次是否一体定拟,例未叙明,祗云将逃人发遣,殊觉含混。
行提窝家:巻首
行提窝家  一,凡逃人供有窝家,行文地方官査报并无其人,复行文该督抚详査,如果以并无窝家咨覆者,除将逃人照逃例治罪外,仍加枷号一个月。若逃人所供窝家属实,该地方官不行详査,朦混率覆,日后别经发觉者,将地方官并该督抚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八年例。(按,上言提来审虚者,此言空文申报无有者,故上条罪重而此条罪轻也。)乾隆八年将行文提解字样删改。
   谨按。既不提解,上条提来审虚,提来审明之语何以并未删去,殊不可解。
解送逃人:巻首
解送逃人一,凡直隶各省等拏解逃人,严加肘锁,毎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其经过地方官将逃人肘锁验明,毎一名亦换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如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及少差解役,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交部议处。将解役审明系疏脱者,照不觉失囚例减本犯罪二等科断。(如本犯罪轻,减尽无科者,将解役照不应轻律折责发落)。故纵者,与同罪,至死减一等。若有受贿情弊,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解役将逃人案内牵连人犯中途疏脱者,亦照此科断。
)如地方官照例佥差押解,而解役疏脱人犯或同逃人逃走者,将解役审明,照例分别治罪,佥差不愼之地方官亦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少差解役见《处分则例》,而刑例无文。□此下均系解审之例,与刑例解犯脱逃各条参看。
逃人中途患病:巻首
逃人中途患病  一,凡解送逃人中途患病,原解即报明该地方官验明患病属实者,暂留看守,拨医调治。仍报明该管上司,报部存案。俟病愈可以行走,即便转解前途。如将无病逃人谎称有病,故为留滞,或将实在患病者反不留住,即留而不拨医调治,及病愈后不即行转解者,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