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康熙六年例。妇人窝逃为一条,系顺治十五年例。乾隆八年修并。
谨按。上有窝逃治罪专条,此数条则分别窝逃者之名目也。
逃人原娶之妻:巻首
逃人原娶之妻 一,凡逃人逃回原籍,在伊原娶之妻家居住被获者,审明,将逃人之妻断给逃人完聚。其窝家人等照例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刑律所谓得相容隐者也,又何窝主之有。
出首逃人:巻首
出首逃人 一,凡逃人被窝家出首者,窝家人等免罪。若窝家不行出首,或该管地方十家长邻佑人等内有一人出首者,止将窝家照例治罪,其余邻佑十家长地方等倶行免罪。如窝逃之人一村居住族中人等及主仆互相出首者,窝家亦免罪。至拏解逃人地方官将窝家暂行拘禁,不许一并解送。(按,此似指解送京城而言,似应删去。)候该管衙门审明实系逃人,行文地方官,将窝家审拟发落。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康熙十四、十五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应与自首免罪之例参看。□此分别行提窝家之例,盖指提至督捕衙门而言也。后拏获逃人即在本地方审办,并无所谓解送矣。
雇觅逃人佣工:巻首
雇觅逃人佣工 一,凡将逃人雇觅佣工及赁房与住者,照窝家例,分别知情不知情治罪。若有保人者,将保人照窝家例治罪。其雇主房主及十家长地方邻佑并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非窝家而以窝家论者。
将房地卖与逃人:巻首
将房地卖与逃人 一,凡将房地卖与逃人者,如有保逃人之人,将保人作为窝家。如无保人,或有引进之人,将引进之人作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倶免议。如无保人及引进之人,将房地之主仍断作窝家,邻佑地方十家长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八年从雇觅逃人佣工条内分出増辑为例
谨按。与上雇逃人佣工一条均非窝家而照窝家定断者。
文武官员窝逃:巻首
文武官员窝逃 一,凡汉文武官员并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有顶带人员窝隐逃人者,倶照民人窝逃例,分别知情不知情办理。(知情者,照犯私罪例科断。不知者,不坐。八旗文武官员有犯,亦照此例。)邻佑、地方十家长及地方官,倶照例究议。其误典误买及雇觅佣工,仍照例将保人或引进之人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官员家人言,此条指官员等本身言。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巻首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 一,凡逃人如被别处及旁人拏获后,窝家将逃人妻子出首者,将窝家照闻拏自首例减二等治罪。地方官免议。若逃人未被拏获之先,窝家将逃人妻子出首者,窝家免罪。地方官仍记功。
此条系康熙十四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与出首逃人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巻首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 一,凡奉天等处所属民人及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之民人窝隐逃人者,倶照窝家例,分别知情不知情科断。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五年、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例专指此三处言,盖窝逃本例应流徙尚阳堡此三处,有犯别无他处可流。故枷号三个月以代流徙之罪后,尚阳堡之例删除,此例亦应一并删去。
行提定限:巻首
行提定限 一,凡道府州县卫所官员行文提取逃人行文移査案件,一百里以内者,往返限十日解覆,如不解覆,行催一次,再限十日解覆,毎百里往返加限五日,一千里以外者,毎百里往返加限四日(递加扣算)。若行催后逾限不解不覆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行提限期而设,系尔时办法。□顺治十一年题准行提逃人窝主并质证之人,照地方远近立限,若行催三次不到者,将地方官指参。□康熙元年题准,凡行提逃人等犯逾限一个月者,提参。□又题准,凡行文提取逃人等犯与空文行査,如各官违两次定限者,降一级调用。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巻首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 一,凡逃人逃走,在空地盖房居住者,将地主照窝家例分别治罪。如系无主之地,将郷长作为窝家,地方十家长作为邻佑。如无郷长,将地方作为窝家,十家长作为邻佑。地方官功过照常议。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
谨按。与上将房地卖与逃人一条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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