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此处比依弟妹殴兄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之处,与现行定例不符。又,夫弃妻之尸一条,査发冢律毁弃缌麻以上卑幼死尸,各依凡人毁弃,依服制递减一等。《辑注》云,律无夫弃妻尸之文,,注添弃毁夫尸,依缌麻以上尊长律上请,则夫毁弃妻尸者,当比照期亲卑幼定拟等语,此处比依尊长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之处,无论律无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之文,且不问失与不失,一律满流,尤与现在定律不符。又奴婢放火烧主房屋一条,査刑律杂犯放火故烧人房屋律,注云,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论。
又,例载凡凶恶棍徒图财放火者,现在分别斩绞立决监候,以及军徒枷号杖责,各按其情罪轻重定拟,此处比依奴婢骂家长律拟绞之处,不特较之凡人本律罪名反轻,且与分别办理之附例不符矣。再,运粮在逃一条,査旗丁不拘重运回空,如有无故潜逃,弃船中途不顾者,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仍于面上刺逃丁二字,此例已载入兵军政从征守御官军逃律后。
又,乾隆二十七年兵部议覆漕运总督杨条奏,嗣后,旗丁不论重运回空,如有中途弃船潜逃者,除再犯仍照律分别问拟军绞外,其有初次潜逃之丁,拏获之日,将该丁杖一百,再加枷号一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照例于面上刺逃丁二字,交与各本卫管束等语。现在通行立有正条,此处比依。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律杖一百之处,似可毋庸比律定拟。以上七条均应删除,以归简净,以免互岐。
谨按。现行条例已嫌烦多,若再加以比引条例,则益觉复杂矣。《通考》所云亦甚允当,似可照办。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五十三 前巻 次巻《督捕则例》上
另戸旗人逃走
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
另戸人不刺字
十日内拏获不刺字
逃人自回自首
同逃先回
携带同逃
亲属首逃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
逃人另犯他罪
赦后逃人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
公主属下人逃
逃人起除刺字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
私拏逃人
旗人私出境外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
旗人吿假领票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
逃人外生之女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
卖身行诈
借逃行诈
地方官唆逃行诈
首吿逃人
投递逃牌
呈报逃人
遗漏逃牌
谎递逃牌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
逃人吿提妻子
旗人契买民人
保卖旗人
谎开籍贯卖身
冒称逃人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开除丁粮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
口外逃人娶妻
外省驻防逃人
外省获逃会审
《皇朝通典》兵部初设督捕侍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以掌旗人逃亡之事。有左右理事官。满洲、汉人各一人。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十五人,汉军八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三人,汉军一人,汉人六人。司务,满洲、汉人各一人。笔帖式,满洲三十四人,汉军十六人。司狱,汉人二人。康熙三十八年处倶省其职事,并入刑部,为督捕清吏司。
□初置刑部,设江南等十四司。康熙三十八年省兵部督捕衙门,以督捕前司、后司及督捕厅改隶刑部,为十六司。雍正十二年罢督捕前司及督部厅,并其事于后司,仍省后字,但曰督捕司。□顺治十一年十二月始置督捕衙门,设督捕司狱司,置司狱二员。
《会典》。顺治十一年,设兵部督捕,满洲左侍郎一人,汉右侍郎一人,掌捕政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