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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55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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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会赦邀免者,倶准释回原旗籍。如案内有不应豁免之项,即行文原旗籍着追,其甫经审题各案,俟已结之日,将并无罪名各犯,査明任所有无赀财,取结报部,亦令释回原旗籍。傥本案已清,别案有査追事件,清结之日,亦即报部释回原旗籍,其奉恩诏以后之案,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陕西巡抚刘于义奏准定例。
   谨按。是年九卿奏准,嗣后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者,拟斩。一千两以下者,准徒。遇赦,则数逾一万两以上者,不准援宥。一万两以下倶准赦免。此条不应豁免之项,是否指万两以上而言,抑系虽不及万两,而侵盗罪名可免赃款,不准豁免,仍应着追之处,记核。
赦前断罪不当  一,原非侵盗入己,照侵盗拟罪之犯,较之实犯侵欺罪情稍轻,及亏空军需钱粮,系由那移获罪,或经核减着赔,尚与入己军需有间,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该旗省,咨报戸部査明,会同刑部奏请定夺。
   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
   谨按。此二条应与拟断赃罪不当各条参看。
闻有恩赦而故犯:巻首
凡闻知将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觊幸免)者,加常犯一等(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虽会赦并不原宥。○若官司闻知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常赦所不原而论决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加常犯一等下小注,系加入于死。雍正三年,以律内加罪倶不至死,若本条正文有言加入于死者,则依本条。査此条旧律内,并无加入于死之注,因将注语删去。乾隆五年以总注所云,足补律之未备,因査照増入。
徒囚不应役:巻首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补假)役者,(其徒囚与监守者,各)过三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未满)月日抵数徒役,(其监守虽多)并罪坐所由。(纵容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论罪(计日论其逃雇之罪。)贴役(贴补其逃雇之役)。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妇人犯罪:巻首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鬪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减一等。○若(孕妇)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
○失者(失于详审而犯者),各减三等。(兼上文诸款而言,如不应禁而禁,笞一十。怀孕不应拷决,而拷决堕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应刑而刑,未产而决者,笞五十。未满限而决者,笞四十。过限不决者,笞三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妇人犯罪  一,未产拷决不堕胎,及产限未满拷决不致死者,依不应轻律。
   此条系总注,可以补律之所未备,乾隆五年,纂辑成例。□处分例官员夹讯妇人者,降三级调用,将孕妇用拶指者,降一级调用。应参看。
妇人犯罪  一,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査家产杂犯等案,将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六年例,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妇人犯罪,法原不轻于男子,而不许径行提审者,所以励廉耻、厚风俗也。乃家有子侄兄弟,而妇人出头吿状,亦应将子侄等重惩。□与《处分则例》同。
妇人犯罪  一,妇女除实犯死罪,例应收禁者,另设女监羁禁外,其非实犯死罪者,承审拘提録供,即交亲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一概羁禁。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
   谨按。现在亦不照此例办理。□非犯死罪例不收禁。则犯军流以下罪名,亦应交亲属保领矣,査妇女犯军流以下罪名,尚有酌量拟以实发者。再如应行待质者,是否不行收禁之处,碍难办理,此例似未可拘泥也。
妇人犯罪  一,凡拟徒收赎妇女,除系案内紧要证犯,仍行转解质审外,其经该州县审讯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