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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55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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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监临坐监临,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论。)若(官司决法人,监临责打人。)于人臀骽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决打之后)自尽者,各勿论。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长官使人有犯:巻首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一应公私等罪)者,所部属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辄便推问,皆须(开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区处。若犯死罪,(先行)收管听候(上司)回报。所掌(本衙门)印信(及仓库牢狱)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长官,违者(部属官吏)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断罪引律令:巻首
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数事共(一)条,(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听。(所犯之罪止合一事,听,其摘引一事以断之。)○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増减坐之。失于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减等坐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断罪引律令  一,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复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恶字样,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此条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与断罪无正条例文,及《处分则例》参看。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见断罪不当。
断罪引律令  一,例载比照光棍条款,仍照例斟酌定拟外,其余情罪相仿,尚非实在光棍者,不得一概照光棍例定拟。
   此条系乾隆二年,议覆兵部右侍郎呉应棻条奏定例。
   谨按。光棍罪名极重,而例无专条比照定拟,恐有冤滥,是以特立此条。似应改为,例内载明照光棍例定拟者,准其援照定拟外,尚非实在光棍,下添例内,亦无明文。
断罪引律令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着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査核,附请着为定例。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御史王柯条奏定例。
   谨按。此即律内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辄引之意。
狱囚取服辩(服者,心服。辩者,辩理。不当则辩,当则服,或服或辩,故曰服辩。):巻首
狱囚取服辩  一,凡狱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狱官司)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具吿,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以服其心)。若不服者,听其(文状)自(行辩)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远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唤吿者)止取(本)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吿家属罪名之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赦前断罪不当:巻首
凡(官司遇赦但经)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其情本系赦所必原)者,当(依律)改正从轻,(以就恩宥。若)处重为轻,其(情本系)常赦所不免者。(当)依律贴断,(以杜幸免)。若(处轻为重,处重为轻,系)官吏(于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系失出入者,仍从赦宥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赦前断罪不当  一,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时,有审豁者,原问官倶不追究。(恐官虑罪及己不肯辩明冤枉也,则会赦可以类推。)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特差恤刑,国初有行之者,(见《经世文编》刑政门中有云,应差之员,向用刑部司官臣请更精其选云云。)现在亦无此事,似应与下条修并为一。
赦前断罪不当  一,承问官审理事件错拟罪名者,不拘犯罪轻重,错拟官员遇赦免议。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轻重下似应改为,如遇赦放免,错拟官员,亦予免议。
赦前断罪不当  一,督抚承问叩阍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款者,仍依限审结具题外,其余轻罪与赦款相符,即行释放,汇题销案。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专指叩阍而言,与现在办法不符。
赦前断罪不当  一,奉恩诏以前,直省亏空已结各案,令各督抚分晰造册送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