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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50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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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注后补入。
条例
知情藏匿罪人一,宛平县属西山门头沟地方开采煤窑,该县设立印簿,给发窑戸,令将佣工人等姓名、籍贯、来去縁由,十日一报。该县丞考査,并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査。如该窑戸不将各项工人开报,照脱漏戸口律治罪,若各项工人有犯窃、犯赌,或聚众逞凶致成人命,该窑戸知情不行报究,发觉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该窑戸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
其有开设连夏锅伙诓诱贫民,逼勒入窑关禁不容脱身者,照凶恶棍徒例,分别首从科断,窑戸知情纵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窑锅伙内,若将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抬弃,及病故不即报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给医药救疗,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报官司,辄移他处律,分别治罪。其殴打致毙者,仍照谋故鬪殴各本律问拟。该管县丞失察,开设连夏锅伙,及致毙人命私埋匿报等案,分别加等议处。受财故纵者,按枉法赃,及故出人罪各律,严参治罪。
得受规礼者,计赃科断,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七年。顺天府尹蒋炳条奏定例,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西山一带煤窑而言。别省似此者亦有。似应一体照办。于例末増入。报明人数,籍贯及去来縁由,此层最要。
盗贼捕限:巻首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限一月内捕获)。当该捕役汛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两个月,捕役汛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一个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被盗之人)经隔二十日以上吿官者,(去事发日已远)不拘捕限。(缉获)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凡官罚俸,必三月不获,然后行罚。)
   此仍明律,原律捕役汛兵系当该应捕弓兵,后亦系弓兵二字,雍正三年以缉捕强窃盗系州县捕役,及防汛兵丁之责,因将应捕弓兵及弓兵,倶改为捕役汛兵,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戸部则例》直省州县额设经制民壮,防卫仓库,协缉盗贼,按地方大小,召募三五十名,学习鸟鎗、弓箭等器,不时操练。毎年册报督捕厅员,转报按察司,该督抚责成厅员,按册调验,仍于公便,亲阅州县,奉行不力,从重参处。(民壮工食银数,详载《赋役全书》)。
   谨按。此条盖即弓兵之遗意也,与弓兵捕役互相发明,而刑律不载,殊觉疏漏。
条例
盗贼捕限一,直隶各省审理案件,寻常命案限六个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发掘坟墓,一切杂案,倶定限四个月。其限六个月者,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抚,督抚一个月咨题。限四个月者,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如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情事未得确实者,题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府州县自理事件,倶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审事件,限一个月审报。
若隔属提人及行査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迟延情弊,该督抚察参。若该督抚将迟延各官徇情,不行题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议覆台臣王□题准定例,乾隆五年,十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示掌》云,承审应扣封印日期,并扣除解府、解司、解院程限,通査全书,各律内倶未载入,即《处分则例》亦未载有准扣明文。现办题咨事件,倶准扣除,似应一体纂入,以免挂漏云云,足补律例之未备。
   谨按。此承审命盗等案扣限之通例。□何项为情重命案,并未叙明,《处分则例》云,盗劫及斩绞立决命案,并一切抢窃杂案,统限四个月完结,倶以人犯到案之日起限。应照改。□下卑幼杀期功尊长各项,系一个月限,则较此情重之案又重矣。□与鞫狱停囚待对一条参看。军流人犯限期,未经叙明,似系赅括于一切杂案之内矣。
盗贼捕限一,凡承审命盗及钦部事件,至限满不结,该督抚照例咨部,即于限满之日,接算再限二参四个月,仍令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臬司、督抚各分限二十日,如逾限不结,该督抚将易结不结情由,详査注明题参,照例议处。(按,此言承审二参限期)至承审官内有升任、革职、降调,及因公他往,委员接审者,如前官承审未及一月者,准其按审过日期扣展。一月以上离任者,准其展限一个月。分限三个月,两个月事件,前官承审歴限过半离任者,接任官准其扣半加展。
如前官于二参限内离任者,接任官准其以到任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