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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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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禁书亡矣。今宫门,有符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帷。野有田律。军有嚣欢夜行之禁。其粗可言者,疏曰,凡设五刑者,杀一人使万惩,是欲不使犯罪。今于刑外预示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 郑刚中曰。徇于朝,示贵者。巷门曰闾,悬于门闾,示贱者。 按,与司寇邦禁之意同。古时禁多于刑,后则刑多于禁矣。
谨按。自汉以后,刑律代更。至隋开皇中,定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其法遂不可易。唐律篇目一仍隋旧,惟《疏议》为独详。宋与明,实攟摭而损益之。尝考唐律所载律条,于今异者八十有奇,其大同者四百八十一有奇。今之律文与唐律合者,亦十居三四。盖其所从来者旧矣。顾律文古质简奥,难以卒读,而经生家,又辄视为法律之书,不肯深究。迄身为刑官,乃勉强检按,取办一时,无惑乎学士大夫之能精于律者,鲜也。
顺治元年,定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先是,国初律令,重罪有斩刑,轻罪用鞭责,至是始有用明律之制。)。又奏准故明律令,当斟酌损益,刊定成书,俾中外知所遵守。是年奉旨,法司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详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二年奉旨,令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差等,汇集进呈。四年,律书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御制序文,颁行天下。总注云。律文,词义简奥,其关系紧要毎在一字一句之间。现在律文虽有小注,不过承接上下文义,非解释本文。
恐问刑官讲究未明,则毫厘千里,贻误匪细。今将律文之未甚分晰联贯者,另为解说,附録于正律文后,庶奉行者不致失错。谨按。小注,即各律内载明注语,是也。然亦有后来添入者。详见各条。至总注,系康熙三十四年増定。原奏云。律文词简义赅,诚恐讲晰未明,易致讹舛。特为汇集众说,于毎篇正文后増出总注,疏解律文,期于明白晓畅,使人易知云云。乾隆五年,已将总注删去,并不载入律内,而人亦鲜有讲求者矣。相去不过百年,而两不相同已如此。
読例存疑例言:巻首
読例存疑例言  一,此编专为条例而设,而律文亦有经本朝改定者,仍倶一体登载,俾免遗漏。
読例存疑例言  一,各部则例,倶系功令之书。有与刑例互相发明者,亦有与刑例显相参差者。兹采録数十条,或以补刑例之缺,或以匡刑例之误。彼此参考,其得失亦可灼然矣。
読例存疑例言  一,解律者多矣,而解例者最少。惟《笺释》、《辑注》二书,颇有论说。而呉紫峰中丞《律例通考》亦有议及者,因一并采録焉。
読例存疑例言  一,毎届修例时,系由刑部确加按语,缮写黄册进呈后,始行刊刻。迄今二百余年,倶存储库内,而坊肆亦有汇而梓行者,即所谓《律例根源》者是也。初意欲照拟全録,以昭详备,继苦其繁重,坊间既有刻本,此编似可从简。兹仅録存现行例,声明某年纂定,某年修改。并其旧例并按语,一并删除不録,以免重复。
読例存疑例言  一,前明原例及后来修改续纂者,亦云多矣。其因何纂定之处,按语内并不详叙。今详加考究,乾隆十五年以后,原奏尚十存八九,以前则漫无稽考矣。广为搜罗,止得十之四五。若不再为裒集,窃恐现存者亦倶散亡矣。兹特分门别类,就例文之次序,汇集于此编之后,共为□□□巻,仍其旧名,曰《定例汇编》。俾学此者得以悉其源流,亦不无小补云尔。其无所考者仍阙焉。如后有得,再行补入。
読例存疑例言  一,服制有亲疏,罪名因之以分轻重。此礼与律之相辅而行者也。特是古往今来,服制亦多有改易。兹仍以今律服制为准,而备列礼经及羣儒议论于后。其不同之处,朗若列眉矣。议礼如聚讼,自古为然,非精于此者,又乌能折中于一是耶。
   按后二条所称二书,一《定例汇编》、二《服制备考》。均俟续刊。
[巻首] [総目]: 次巻
读例存疑卷一     前巻 次巻名例律上之一(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也。) 
  五刑   
  十恶   
  八议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   
  文武官犯私罪   
五刑:巻首
笞刑五(笞者,撃也,又训为耻。用小竹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