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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449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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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既无监禁明文,则一经顶凶,自应全科斩绞之罪矣。而正凶放而还获,逃囚自死者,又得减一等,是何理也。故出入人罪应坐官吏全罪,而放而还获,则非全出全入矣,故得减等。顶凶系属自犯,添入此层,未免节外生枝。
□此教诱之人,即说事过钱之人也。另为一层,自系指代正凶行贿之人而言,与犯人同罪,至死仍得减等。若系正凶之亲属,应如何科断。记与行贿私和一条参看(行贿私和之亲属,不计赃数,均杖一百。)。如正凶并未起意,而亲属代为行贿,买人顶认,正凶应否仍拟立决等重罪之处,一并存参。
□前此修例按语,谓此等人犯,希图漏网,与越狱脱逃无异,则顶凶者即与禁卒贿纵无异可知,乃后修此例时,并不援照定拟,忽牵引官司入人罪律,故从寛典,未知何故。若以为正凶放而还获,则罪未全出,尚可稍从未减,彼贿纵之禁卒,又何以一例全科耶。
再,后汉陈忠,依父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又以省请谳之弊。又上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时河间人尹次、颍川史玉皆坐杀人当死,次兄初及玉母军并诣官曹求代其命,因缢而物故忠以罪疑,惟轻议活次玉。献帝时,应劭追驳之。见《后汉书》各本传。夫母子兄弟皆系天性之亲,而甘心代死,自系出于亲爱之意。子犯罪而父顶凶,大抵出于溺爱者居多,且非由其子起意,与买求无干之人受贿顶凶者不同,遽拟立决,似嫌过重。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巻首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并计(索借之)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无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将自己物货散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卖物,则物入官,而原得价钱给主。买物,则物给主,而所用之价入官。○此下四条盖指监临官吏,而豪强亦包其中。)○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仍追物还主。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计其犯时雇工赁直,虽多不得过其本价。)。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一,凡外任旗员,该旗都统参领等官,有于出结时勒索重贿,及得缺后要挟求助,或该旗本管王贝勒及门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许本官据实密详督抚转奏。傥督抚赡顾容隐,许本官直掲都察院转为密奏。倘不为奏闻,许各御史据掲密奏。
   此条系雍正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祗云参奏,并无罪名,有犯是否照律准枉法论之处,尚未明晰。□此系尔时情形,今不然矣。而出结时勒索重贿,不在旗下,而转在汉员,已成积重难返之势。从无有议其非者,盖亦知众怒之难犯也。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谨按。此条与下二条似应修改为一。□较之求索部内者其情重,故其罪亦重。□与下流官一条皆恐其激动边衅,故严之也。□下条系苗蛮黎獞,此条祗云猺獞(戸律钱债门又专言黎境。)。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赃至该徒三年以上者,倶发近边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至满徒者,按律计赃治罪。其科敛财物,明白公用,佥取兵夫,不曾征价者,照常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为有土官省分之流官而设。正徳十五年七月间,都察院云南巡抚何参奏云南楚雄府同知萧澄、定远县土官、主簿李元珍各贪滥事情,及要行令各处军卫、有司,凡非因紧急重大公务申奏抚按明文,擅于所属土官衙门科差一文一夫,并将货物发卖至令科敛者,倶照求索土官夷人财物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土流属官阿意奉承,从重参究等因,本院复议台行各处抚按官,转行所属。
今后各边军卫有司,果有流官不奉上司明文,擅自扰害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