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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41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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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之案,审明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或伊翁到官供认不讳,或亲串邻佑指出素日谣恶实迹,或同室之人确有见闻证据,毫无疑义者,仍依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恭録邢杰案内、谕旨,将应否免罪释放之外,奏情定夺。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伤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此条系嘉庆十七年,刑部遵旨奏准定例。
   谨按。此仅止殴伤,故可免罪释放。下条已经殴毙,故仍拟斩。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孙误伤祖父母、父母致死,律应凌迟处死者,仍照本律定拟。援引白鹏鹤案内钦奉谕旨,及陇阿候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其误伤祖父母、父母,律应斩决者,仍照本律定拟,援引樊魁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至误杀、误伤夫之祖父母、父母,亦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律无误杀父母、祖父母之文,以误究因鬪而起。律内明言因鬪杀、误杀旁人,以鬪杀论,则因鬪杀、误杀祖父,自亦应照殴死祖父本律定拟矣。査唐律鬪殴误杀伤旁人,以鬪杀伤论,至死减一等,以与杀伤本人究有区别也。明律改为以鬪杀伤论,至死并不减等,未免过严。遇有此等案件,便觉费事。误杀伤旁人,既可量从末减,则误杀伤祖父、父母及有服尊长,似亦未便一概从严。立一法而各条倶包举无遗,此唐律之所以为贵也。
至过失杀并无鬪情,律系满流,与误杀之本有争鬪情形,迥不相同,乃误杀尚得原情量减,而过失杀反加拟绞决,彼此互证,似嫌参差。人命门内已有来签请改绞候专条,又何必多立一绞决罪名耶。照违犯教令门之例,竟拟绞候,何不可之有。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妇拒奸殴毙伊翁之案,如果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确有证据,毫无疑义者,仍照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援引林谢氏成案,将可否改为斩监候之处,奏请定夺。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死,及事后殴毙,并非仓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此条系道光十年,安徽巡抚邓廷桢奏请定例。
   谨按。与上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一条参看。拒奸杀死夫之有服尊长,见杀死奸夫门,亦应参看。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孙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之妇过失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倶拟绞立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山西巡抚明徳审题郑凌放鎗捕贼,误伤继母身死一案,刑部钦奉谕旨,议准定例。原载过失杀门内,道光二十三年移改。
   谨按。误杀门内又定有仍照本例问拟绞决,法司准将可原情节夹签声明,并妻妾杀夫、奴婢杀家长专条应参看。
   原例祗言过失杀祖父母、父母,系因案拟定罪名也。又添入夫之祖父母、父母,亦因案而类及也。均系较律加重者。而过失杀期亲尊长,仍拟徒罪,殊嫌参差。说见妻妾殴夫门。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巻首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长,与夫殴同罪。(或殴、或伤、或折伤,各以夫之服制科断。其有与夫同绞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斩(监候。缌麻亲,兼妾殴妻之父母在内。此不言故杀者,其罪亦止于斩也。不言殴夫之同姓无服亲属者,以凡人论。)
○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各以夫殴服制科断。)至死者,绞(监候。此夫之缌麻、小功、大功卑属也。虽夫之堂侄、侄孙、及小功侄孙,亦是。)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同夫拟徒。)故杀者,绞(监候。不得同夫拟流。)妾犯者,各从凡鬪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殴夫之弟妹,但减凡一等,则此当以凡论。)
○若(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绞(监候。故杀亦绞。)○若弟妹殴兄之妻,加殴凡人一等。(其不言妻殴夫兄之妻者,与夫殴同。)○若兄姉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殴妻)一等。(不言妻殴夫兄之妾者,亦与夫殴同。不言弟妹殴兄之妾及殴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论。)○其殴姉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姉、妹夫者,(有亲无服,皆为同辈,)以凡鬪论。
若妾犯者,各加(夫殴妻殴)一等。(加不至于绞。)○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以其近于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