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因絶人之嗣而加重,杀子之案,反以絶嗣而加严,此何理也。
□娶妻本为生子,乃反杀其夫之子,故律以是否絶嗣分别加等拟绞,而不言别项情节,以更无重于此者也。乾隆十四年原例,专为秋审入于情实而设,五十三年之例,又专为遇赦而设,均系致夫絶嗣之案。至为己子图占财产官职,情节虽重,究未致夫絶嗣,遽拟绞候,似嫌律外加重。
□査办永远监禁人犯,近来倶有准予援免成案。况非理殴杀、故杀,较因奸致死灭口情节为轻。下条既无遇赦不准减等之文,此处遇赦不准减等一句似应删去,以免岐异。□此条祗有嫡母继母而无嗣母。査律图养母条下注,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则嗣母正律所谓养母也。设有殴故杀过房之子,是否以亲母论。抑仍以养母论,及与嫡母同科之处,例未载明。□养母一层,道光年间礼部奏准有案,与嗣母不同,应参看。
殴祖父母父母 一,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者,无论是否起意,如系亲母,拟绞监候,不论现在有无子嗣,入于缓决,永远监禁。若系嫡母,拟绞监候。继母嗣母,拟斩监候。査明其夫祗此一子,致令絶嗣者,倶入于秋审情实。若未致絶嗣者,入于缓决,永远监禁。至姑因奸将媳致死灭口者,如系亲姑嫡姑,拟绞监候。若系继姑,拟斩监候,均入于缓决,永远监禁。奸夫仍各分别造意、加功,照律治罪。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六年,吏部会议覆准广东巡抚论恩多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七年,遵旨纂辑为例。(按,上条专言继母,此条专言亲母。上条虽系因奸,而仍重在致夫絶嗣。此条则因奸加重,已较上条为严。□此处虽有无论是否造意之文,惟系发遣为奴,不得因非造意而寛之也。后改为绞候,似应分别定拟。嘉庆六年修并之例,有起意二字,并未纂入例内。十六年修例时,添入此句,将起意二字删去,似系误会例意。)四十二年修改。(按,此两条例文,颇觉平允,后改拟死罪办理,诸多窒碍。
)嘉庆四年修并,十六年修改。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此例继母之外,又添有嗣母与继母同科,而上条及杀媳独无嗣母,何也。□杀死过房之子,无有不絶嗣者,是嗣母较嫡母为重矣。嗣姑应否与亲姑同科。抑系照继姑定拟之外,例无明文。前条有遇赦不准减等之文,此条亦未议及。□谋杀本律以造意加功分别问拟斩绞,又以加功、未加功,行与不行,分别问拟绞候、流徒,本有等差。此条无论是否起意一句,系统贯下文各项而言,因奸与别事不同,故重之也。惟例内止言无论是否起意,并无分别下手加功明文,如有并非起意,亦未下手加功,并未在场者,应否亦拟死罪。
碍难援引。
□杀死子女,本较凡人为轻,因奸与别项不同,从重,照凡人定拟,已足蔽辜。若不论是否起意,自亦应不论是否加功,是较凡人反形加重矣,殊未平允。□亲母无抵偿子命之理,因奸较别项为重,是以无论是否起意,均发遣为奴。后改为绞候,已属加重办理。若无论是否起意,均拟死罪,是奸夫得因为从而从轻,亲母转因为从而加重,虽系因奸而从严,究与律内造意之义未符。假如因奸将伊夫有服卑幼致死灭口,如系奸夫起意,奸妇并未下手,亦可问拟绞候否耶。
□再,査案内之奸夫,系照凡人造意加功问拟斩绞,而继母嗣母则无论是否起意,均拟斩候入实,似未平允。况抑媳同陷邪淫不从,商谋致死之案,倶照平人谋杀律分别首从,拟以斩绞。此处继姑无论是否起意,问拟斩候。彼条有照平人谋杀、分别首从、拟以斩绞之语,而无亲姑、嫡姑等名目,均属参差。
殴祖父母父母 一,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案件,审无别情,无论伤之轻重,即行奏请斩决。如其祖父母、父母因伤身死,将该犯剉尸示众。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刑部审奏张朝元殴伤伊母张徐氏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唐律祗言殴父母者,斩。其不言杀死者,不忍言也。尔时并无凌迟之法,故律无文。明律诸事倶求详备,唐律之所不言者,必一一添入,就此列而论,唐律之用意可谓深矣。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妇殴毙翁姑之案,如犯夫有匿报贿和情事,拟绞立决。其仅止不能管教其妻,实无别情者,将犯夫于犯妇凌迟处所,先重责四十板,看视伊妻受刑后,于犯事地方枷号一个月,满日,仍重责四十板发落。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先福奏张杨氏殴伤伊翁张昆宇身死一案,钦奉谕旨,奏准定例。
谨按。此奉旨纂定之例,何敢再议,惟与不准先责后枷之例不合,应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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