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系为奴,并无可当之差,而黒龙江又久经停止发遣,应发黒龙江之十余条,均改为实发烟瘴充军。此条叠次修例时,漏未列入,而又无此等案件,以致未经议及。
□査徒流人又犯罪门例云。发遣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有被伊主图占其妻女,因而致毙者,将伊主照故杀奴婢例治罪。发遣人犯与契买虽有不同,而其为奴仆则一,未便科罪两岐,似应照彼条修并为一,以免彼此参差,而与名例亦属相符。
奴婢殴家长 一,雇工人等干犯旧家长之案,如系因求索不遂,辞出后,复藉端讹诈,或挟家长撵遂之嫌,寻衅报复,并一切理曲肇衅在辞工以前者,均即照雇工人干犯家长各本律例分别定拟。其辞出之后,别因他故起衅者,仍以凡人论。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议覆御史金应麟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系补律之所未备,并非于律外加重也。
删除例一条
一,凡官员之。祖母、母、妻殴杀奴婢者,照伊夫子孙现任品级罚俸。若离任与身故者,仍照原,品追俸。革职者,照例收赎。故杀者,照例加罪。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乾隆五年删除。
《处分则例》。
□一,官员之母与妻殴死奴婢,及犯有过失,倶依例与子现任品级罚俸。其或夫与子已经身故,或去官无俸者,仍照原官品级追取银两。
谨按。此条刑部删除,而《处分则例》尚存而未删,似嫌参差。
妻妾殴夫:巻首
凡妻妾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吿,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鬪伤三等。至笃疾者,绞(决)。死者,斩(决)。故杀者,凌迟处死。(兼魇魅、蛊毒在内。)○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殴夫罪)一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绞,不斩。于家长,则决。于妻,则监候。若笃疾者、死者、故杀者,仍与妻殴夫罪同。)○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吿,乃坐。
)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绞o)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须妾自吿,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盖谓其一则分尊可原,一则情亲当矜也。须得过失实情,不实,仍各坐本律。
○夫过失杀其妻妾,及正妻过失杀其妾者,各勿论。若妻妾过失杀其夫,妾过失杀正妻,当用此律。过失杀句,不可通承上二条言。)○若殴妻之父母者,(但殴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各加凡鬪伤罪二等。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故杀者,亦斩。)
此仍明律,雍正五年改定。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妻妾殴夫 一,凡妻殴本夫,如本夫亲吿,又复愿离,恩义已絶,应按律的决,不得勒追本夫银两,代妻纳赎。如本夫不愿离异,及正妻殴妾至折伤以上,仍依律科断,概准纳赎。至妾殴夫及正妻,依律分别定拟杖罪的决,余罪收赎。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侍郎张照、周学健条奏定例。
谨按。概准纳续此项银两,将向伊妻追缴乎。抑仍本夫代完耶。前人已有议论及此者,可知妇人犯徒流,概准纳赎之非是。□妻系纳赎,而妾又系收赎,似不一律,与名例赎刑参看。
再妻殴夫,载在十恶,殴伤即应拟徒,岂得概准纳赎。例于妇女有犯,多曲意从寛,而一经犯奸,本夫登时杀死,即应勿论,是以奸罪为重,而视恶逆为轻也。两相比较,殊觉参差。
妻妾殴夫 一,妾过失杀正妻,比照过失杀期亲尊长律,杖一百、徒三年,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苏州巡抚陈大受题丁氏失手,揿伤亲夫殴徳润身死一案,附请定例。三十一年删定。
谨按。妾殴正妻,加妻殴夫罪一等。此例将妻过失杀夫者,比照子孙杀祖父母律,拟流。妾过失杀正妻,比照期亲尊长律,拟徒,按律己觉参差。嗣将妻改为绞决,而妾过失杀正妻,仍从其旧,相去殊觉悬絶。
妻妾殴夫 一,妻过失杀夫,妾过失杀家长者,倶拟绞立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一年,刑部议覆江苏按察使李永书条奏奴婢过失杀家长,改为立决案内,附请定例。原载过失杀例内,嘉庆三年,移附于此。
谨按。仍准夹签声请,而犹立绞决罪名,盖名分攸关,故严之也。妾过失杀正妻,何独不然。过失杀胞兄,仅问徒罪,大功以下,并无明文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