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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38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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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等私和子孙命案,律止拟杖八十,虽受财而计赃无多,则仍拟杖八十,例因计赃治罪,未免过重,改为杖一百,本系从轻之意,而云无论赃数多寡,则计赃不应杖八十者,亦应杖一百矣。较律反形加重,又何谓也。
同行知有谋害:巻首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吿者,杖一百。
   此仍明律。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三十五     前巻 次巻刑律之十一  鬪殴上
  鬪殴   
  保辜限期   
  宫内忿争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佐职统属殴长官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拒殴追摄人   
  殴受业师   
  威力制缚人   
  良贱相殴   
鬪殴(相争为鬪,相打为殴。):巻首
   (谨按。小注八字,明律在律文鬪殴下,顺治三年移改。)
凡鬪殴(与人相争,)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但殴即坐。)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他物殴人)成伤者,笞四十。(所殴之皮肤)青、赤(而)肿者为伤。非手足者,其余(所执)皆为他物。即(持)兵不用刃,(持其背柄以殴人,)亦是。(他物)拔髪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殴人)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其脏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伤论。)以秽物污人头、面者(情固有重于伤,所以)罪亦如之。
(杖八十。)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视,犹未至瞎。)抉毁人耳、鼻,若破(伤)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齿、二指以上,及(尽)髡(去)髪者,杖六十,徒一年。(髡髪不尽,仍堪为髻者止依拔髪方寸以上论。)
○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即坐。若子死辜外,及堕胎九十日之内者,仍从本殴伤法论,不坐堕胎之罪。)○折跌人肢(手、足。)体(腰、项)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废疾。)杖一百、徒三年。○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人舌,(令人全不能说话。)及毁败人阴阳者,(以至不能生育)并杖一百,流三千里。
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非理毁坏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或不曾下手,或虽殴而伤轻。)减(伤重者,)一等。(凡鬪殴不下手伤人者,勿论。惟殴杀人,以不劝阻为罪。若同谋殴人至死,虽不下手。及同行知谋,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并杖一百。如共殴人,伤皆致命,以最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如乱殴不知先后轻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伤同处,或二人同时各瞎人一目,并须以原谋为首,余人为从。若无原谋,以先鬪人为首。)
○若因鬪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本等罪)二等。至死,及殴兄、姉、伯、叔(依本律定拟,虽后下手理直)者,不减。○(如甲、乙互相鬪殴,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齿,则甲伤为重,当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伤轻,当坐甲以杖一百。若甲系后下手,而又理直,则于杖一百上减二等,止杖八十。乙后下手理直,则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减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笃疾,仍断财养赡。若殴人至死,自当抵命。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改原兵不用刃句。注系持其柄以殴人,(本于《琐言》。)乾隆五年添背字。
   谨按。总注如同时一人先殴瞎一目,则依废疾律拟徒。一人后殴,又瞎其一目,则依笃疾律拟流。若人本瞎一目,止有一目能见,如被殴瞎,亦当依笃疾科断。后一层即旧患,令至笃疾之意,前一层律注未见,似应添入。《唐律疏议》问答,与此少异。
条例
鬪殴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腰刀、铁鎗、弓箭,并铜铁简、剑、鞭、钺、斧、扒头流星、骨朶、麦穗等项凶器,及库刀、梭镖、骟鶏尾、黄鳝尾、鲫鱼背、海蚌等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