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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34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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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照本例办理。至妾若非因奸起衅,殴故杀正妻,仍照律科断。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核覆山东巡抚长麟题孔行江之妾胡氏,因与孔二牛通奸,谋死正妻孔孙氏,此照妻因奸谋死本夫律,问拟凌迟一案,钦奉谕旨,纂定为例。
谨按。妾谋杀正妻,本罪原应凌迟处死,虽因奸亦属法无可加,惟奸夫罪名有斩决、斩候,及绞决、绞候之分耳。然本夫亲属不止正妻一项,假如妻妾因不便于奸,商同奸夫,谋杀夫之父母,或伯叔,或兄弟子侄,奸妇有应凌迟处死者,有应拟以斩绞者,奸夫比照谋杀本夫论,则应斩决、斩候。以凡人论则应斩候,绞候,以助逆加功论,则应绞决。何项应行加重,何项应照凡论之处,例无明文。妾于正妻,其干犯罪名,与妻之于夫同,是以定有此例,而不及别项有服亲属。
第妾因奸谋杀正妻,究未必多,于妻妾因奸谋杀本夫有服亲属之案,详于此而略于彼,似嫌挂漏。且妻妾或有服制名分可言,而奸夫则均凡人也,如因奸谋杀夫之有服尊长,奸妇按服制应分别问拟斩决、斩候。奸夫即不能再行加重,究应如何科罪之处,轻重殊难画一。上谕止云,比照奴仆谋长家长律,并无伤而未死等语,似不必添。
□妻妾因奸谋杀本夫伤而未死之例,已经删除,此处又复添入,亦不画一。
杀死奸夫  一,本夫登时捉奸,误杀旁人,奸夫当时脱逃者,除本夫照误杀旁人律拟绞候外,将奸夫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亲属捉奸,误杀旁人,照误杀律科断。奸夫止科奸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河南按察使蒋嘉年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登时杀死奸夫,律应勿论,因此误杀旁人,转科绞罪,殊未平允。鬪杀律应拟绞,因鬪误杀旁人,故亦照鬪杀定拟。本夫捉奸杀死奸夫,有勿论者,有拟杖者,有拟徒者,并不一概拟绞。误杀旁人即拟绞罪,似嫌无所区别。如谓无辜之人惨遭杀毙,不得不将该犯拟抵,彼捕役拏贼,误毙无干之人,何以又应照过失杀论耶。律内明言因鬪误杀旁人,以鬪杀论,则非因鬪误杀,其不得科以鬪杀,即不待辨而自明。査此条原奏,系专为奸夫当时脱逃而设。
故止言登时而不言非登时。本夫之外兼及亲属,盖谓勿论者,仍应勿论。应徒者,仍止拟徒也。定例时,将亲属一层删去,有犯,转难援引。又云本夫照例定拟,并未将勿论一语叙明。嘉庆六年,遂直定为绞罪,胥失之矣。并应与殴子误杀旁人一条参看。
杀死奸夫  一,亲属相奸,罪止杖徒,及律应监候者,如奸夫将本夫杀死,或与奸妇商同谋死者,奸妇依律问拟,奸夫拟斩立决。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奸夫谋杀本夫,律应斩候,因系亲属相奸,是以从重,改拟立决。以尔时尚未定有奸夫起意杀死本夫问拟立决之通例,故特立此条,以示别于凡人因奸杀人之意。上句云将本夫杀死,似系指奸夫起意而言。下句或与奸妇商同谋死,并无起意字样,如奸妇起意,奸夫听从下手,似不应问拟斩决。此条例意盖因亲属通奸,较凡奸为重,因奸谋杀本夫,故亦较凡人治罪从严。惟止云监候,而不言立决,亦系罪无可加之意。第査奸通功缌弟妻律,止拟徒,因奸谋杀本夫,则应斩决。
奸逼期亲弟侄之妻律,应绞决,因奸谋杀本夫,若仍拟绞决,免其骈首,似嫌太轻。且与杀死功缌卑幼之案,不能画一。如径拟斩决,又与例文不符,然此犹可云死系期亲卑幼,杀罪轻,而奸罪重,从重问拟,与律意尚不相背。若奸从祖伯叔姑律,应绞候。奸从父姉妹律,应绞决。而其夫则皆凡人也,一拟斩决,一拟绞决,究觉参差耳。
   奸通缌麻以上亲之妻,其本夫有尊长卑幼之分,杀死尊长,本罪即应立决,与此条科罪相同。杀死卑幼,则轻重悬殊矣。至缌麻以上亲之夫,则皆凡人也,系奸夫起意,与例亦属相符。如奸妇起意,亦拟斩决,似嫌太重。
杀死奸夫  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实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实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倶以非登时论。
   此条系嘉庆六年,刑部议准,纂为专例。
   谨按。此例虽系明立界限,究竟不甚妥协。律内奸所亲获,登时杀死,系一串说下,并未分为两层,尤重奸所二字。盖以奸所亲获,即属奸情确凿,律许专杀,是以有杀死勿论之文。其云登时者,以其时其势万难少缓须臾。若非登时杀死,必致乘空脱逃,且或反将本夫拒毙,非谓以登时、非登时为本夫罪名轻重之分也。后来例文愈修愈烦,奸所登时杀死者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