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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33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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鬪殴门内殴死弟子一条参看。
谋杀人  一,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盗案内例应斩枭之犯均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贴原犯地方。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福建巡抚徐嗣曾条奏定例。
   谨按。此台湾一处专条,与下船戸一条参看。
谋杀人  一,有服卑幼图财谋杀尊长、尊属,各按服制依律分别凌迟斩决。均枭首示众。
   此条系嘉庆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各按服制依律分别凌迟斩决句,似应改为按服制应拟斩决以上者。□凌迟人犯无不枭示者,此层可毋庸添。似应入于谋杀祖父母、父母门。
谋杀人  一,船戸店家图财害命,为害行旅,照强盗得财不分首从律皆斩。为首之犯,仍加枭示。同谋不行,事后分赃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至杀人未得财,及伤人未死,并常人图财害命,仍照本例办理。
   此条系同治五年,四川总督崇实奏准定例。原奏尚有土匪准其先行就地正法一层。九年修例。按语云。査土匪就地正法章程,各省情形不同,办理未尽画一,且系权宜之计,未便永远遵行,似毋庸纂入例册。
   谨按。不加功者,亦拟斩决,不分畏惧患病。□强盗及凡人图财害命,均有同谋不行之犯,如所云畏惧患病是也。若同在一船一店,既已同谋,安得有不行之事,或下手杀人之时,该犯或因别事他往,不在船上店内方可。若在船在店,何得谓之不行耶。□窃盗门店家船戸而外,尚有脚夫,车夫,此例未经载入,应参看。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巻首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官,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未伤)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首)绞(流、绞,倶不言皆,则为从各减等。官吏谋杀,监候,余皆决不待时。下斩同)。已杀者,皆斩(其从而不加功与不行者,及谋杀六品以下长官,并府州县佐贰、首领官,其非本属、本管、本部者,各依凡人谋杀论。 按,此注本于《笺释》)。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康熙九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谋杀祖父母父母:巻首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依缌麻以上律论。有凡人,自依凡论。凡谋杀服属,皆仿此)。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已伤者,(首)绞(为从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论)。已杀者,皆斩(不问首从)。
○其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鬪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为从者,各依服属科断)。○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兼尊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亲),罪与子孙同(谓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缌麻以上尊长同。若已转卖,依良贱相殴论)。
   此仍明律。依故杀法句有注,余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谋杀祖父母父母  一,尊长谋杀卑幼,除为首之尊长仍依故杀法,分别已行、已伤、已杀定拟外,其为从加功之尊长,各按服制亦分别已行、已伤、已杀三项,各依为首之罪减一等。若同行不加功,及同谋不同行,又各减一等。为从系凡人,仍照凡人谋杀为从科断。
   此条系乾隆六年,云贵总督张广泗题刘四贵谋杀小功服侄刘先佑,刘三贵下手加功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为从之尊长,虽同谋加功,亦得减等,盖不以尊长二命抵卑幼一命之意。若为首之尊长,律不应抵,则均无实抵之人矣。
谋杀祖父母父母  一,凡尊长故杀卑幼案内,如有与人通奸,因媳碍眼,抑令同陷邪淫不从,商谋致死灭口者,倶照平人谋杀之律,分别首从拟以斩绞监候。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河南巡抚何煟审题林朱氏与林朝富通奸,因伊媳黄氏碍眼,商谋毒死黄氏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与威逼门内抑媳同陷邪淫,致令自尽一条参看。彼案死由自尽,故发遣为奴。此案系谋杀身死,是以分别问拟斩绞也。惟鬪殴门内姑因奸将媳致死灭口,如系亲姑,嫡姑,拟绞监候。继姑,拟斩监候,均入于缓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