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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329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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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云照更名重役例治罪,自系治以满杖之罪,较之犯赃后覆在衙门应役之例治罪为轻。
起除刺字  一,新疆改发内地人犯,面上刺改发二字。如应刺事由者,并刺事由。若犯事到官,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残废者,仍照律收赎,毋庸刺字。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江西巡抚呉绍诗咨准定例。部议此等人犯,自不便仍刺外遣字样。若不明刺于面,又与寻常军遣人犯无所区别。嗣后凡新疆改发内地十六项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如应刺事由者,并刺事由。乾隆三十七年、四十二年、四十八年及五十三年,屡次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指由新疆改发内地之十六项脱逃应行正法者而言,故以面刺?改遣字样为据。若年在五十以上及成残废者,以其不任力作,并不在应发新疆之列,是以各条例内均有年在五十以上,改发近边、边远充军之语,仍刺原犯事由,(窃盗刺窃盗,抢夺刺抢夺。)与面刺改遣人犯迥不相同。如在配脱逃,即照寻常军犯脱逃例定拟,亦不在即行正法之列。歴次按语甚明,嘉庆六年改为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便觉混淆不清。夫五十即不发遣,何论七十。若谓指从前发往之人改发内地时,年已七十免其刺字,似亦可通,而又云犯事到官,年在七十以上何耶。
至十五以下,系专指縁坐一项,反逆门内另有专条,未闻免其縁坐准予收赎也。此例本为刺字而设,忽添入收赎一层,尤觉混杂。现在应发新疆人犯,因新疆停发,均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脱逃亦免其正法,自可査照办理。至老幼废疾,既照例准其收赎矣,又何刺字之有。从前因新疆垦种需人,是以将军流人犯择基情节较重者,酌量发往,以资力作。年老者,即不在发往之列。嗣后如人数过多,应发往者,亦停发往,并无年老之人。由新疆改回之事,如有在配释回者,非遇赦即因他故,亦无在新疆配所又改发他省之文。
嘉庆六年改定之例,殊未分晰。后来修例者,不详考原来定例之意,而率行増减,故不免有此失耳。类此者尚多,此特其一也。
起除刺字  一,台湾无藉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犯止枷杖,例应逐回原藉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样。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福建巡抚徐条奏定例。(计二条。)
   谨按。此专指台湾一处而言。
起除刺字  一,发掘坟冢,除冢先穿陷,及止盗坟冢上砖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开棺见尸,及发冢见棺,与发而未见棺,首从均面刺发冢字。其盗未殡未埋尸柩者,面刺盗棺字。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贵州按察使赵孙英条奏定例。原载发冢门内,五十三年移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与发冢门参看。
□因发冢问拟死罪人犯,应否一律刺字。并无明文。
起除刺字  一,粮船水手,聚众滋事,罪应徒流者,倶面刺不法水手四字。如罪止杖笞人犯,递回原藉,交地方官严査管束,毋庸刺字。
   此条系嘉庆七年,漕运总督铁保奏准定例。
   谨按。此恐其仍充水手随邦滋扰也,与上蠹役一条同。
起除刺字  一,举贡生监犯罪,例应刺字者,除所犯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仍行刺字外,若祗系寻常通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免其刺字。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刑部议覆浙江巡抚蒋攸铦等奏准定例。
   谨按。既系举贡生监,即与齐民有别,名器攸关,罪之可也,辱之不可也。辱其人即辱及名器矣。若因其犯党恶等项,即行刺字,彼仕宦之中,岂无党恶及卑污者,何不闻一体刺字耶。免刺字者,非为其人惜,盖为举贡生监惜也。不然,既已犯罪,即罪人矣,例应刺字者,即可照例一体刺字,又何必区别其为党恶否耶。究竟何为党恶窝匪。何为卑污下贱。有犯碍难援引。
起除刺字  一,凡蒙古民人番子人等,有犯抢劫之案,应照蒙古例定拟者,均面刺抢劫二字。其蒙古发遣人犯,在配脱逃,面刺逃遣二字。至蒙古免死减军人犯,在配脱逃,面刺逃军二字。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刑部会同理藩院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蒙古而言。
起除刺字  一,窃盗刺字发落之后,责令充当巡警,如实能改悔,歴二、三年无过,又经缉获强盗二名以上,或窃盗五名以上者,准其起除刺字,复为良民,该地方官编入保甲,听其各谋生理。若不系盗犯,不准滥行缉拏。
   此条系乾隆五年,刑部议准定例。道光十八年改定。
   明令,
□凡窃盗已经断放,或徒年满,并仰原藉官司收充警迹,其初犯刺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