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情罪重于凡人,可知此例将期亲卑幼改拟斩候,洵属允当。而大功以下卑幼,仍照律拟流,殊觉参差。
□律止言和、略卖各项亲属,而不言因拐而奸,故补纂此例。而转忘凡人略诱即应拟绞之条,顾此失彼,此类是也。与其牵渉奸情,何如改照凡人定拟为得平耶。□上条照强抢嫁卖例拟斩,下条不照强抢例定拟,似嫌参差。□唐律略卖卑幼为奴婢,即照鬪殴杀法最好,以略诱本系绞罪故也。殴死不应拟绞者,略卖亦不应疑绞,是以余亲倶照凡论也。卑幼然,尊长亦无不然。明律改绞为流,而大功以下尊卑,倶以凡人论,悉失之矣。□略卖大功以下尊长为奴婢,祗问流罪,似嫌太轻。
若谓律有明文,不知大功以下照凡人论,虽本于唐律,而唐律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与明律拟流不同。况例文已改拟绞,此处仍拟流,似嫌未协。再本宗五服至亲,其尊卑亲疏人所共知,独兄弟妻及功缌兄弟之妻应否以尊长卑幼论。碍难悬拟。以服图而论,兄弟妻倶系小功,大功兄弟妻倶系缌麻,小功兄弟妻则无服矣。以鬪殴律而论,至死均同凡人科罪,并无尊卑之分。若略卖兄妻,是否以期亲尊长论,照例拟斩。抑照大功以下亲律拟流。或照凡人例拟绞之处,罪名出入攸关,未可率行定拟也。
弟妻亦然。
□再,本宗姑姉及妹等项尊卑亲属出嫁,均应降服一等,缌麻则降为无服矣。有服者,依律,无服者,依例,是拐卖未出嫁之缌麻姑姉,罪应拟流,拐卖已出嫁之缌麻姑姉,反应拟绞,情法果为平允耶。例既载明缌麻以上,则略卖同宗无服族人,及同宗族人之妻,能不照凡人定拟乎。彼此参观,诸多窒碍,例文之不可轻改者,此类是也。
□律祗言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同凡人和略法,而无同族无服之文。例既指明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及其妻,则同族无服之人,自不在内矣。惟亲属相盗相殴,及相为容隐,均有同族无服亲属,此条可以竟同凡论耶。可知别条添入无服族人之非是。
□再,赂诱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及其妻并无死罪,妾反有死罪,殊不可解。
略人略卖人 一,凡奸夫诱拐奸妇之案,除本夫不知奸情,及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悍,不能禁絶,并非有心纵容者,奸夫仍依和诱知情为首例,拟军。奸妇减等满徒。若系本夫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奸,致被拐逃者,奸夫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奸妇及为从之犯,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本夫本妇之祖父母、父母纵容抑勒通奸者,亦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年,刑部议覆陕西巡抚朱熏咨任潮栋将本夫纵容通奸之任袁氏拐逃一案,纂辑为例。
谨按。和诱知情之人,不论有无奸情,即应拟军。至奸夫诱拐奸妇同逃,较和诱凡人为重,乃因本夫纵奸,而反轻奸夫拐逃之罪,殊非例意。□纵奸有纵奸之罪,拐逃有拐逃之罪,各不相侔。况和奸例应杖八十,纵容则均拟杖九十,较和奸罪名为重,不闻因纵容而量减奸夫、奸妇之罪也。因奸同逃,情更重矣,何得因纵容而遽议轻减耶。此等议论,殊不可解。
略人略卖人 一,凡将受寄他人十歳以下子女卖为奴婢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卖为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若将受寄他人十一歳以上子女,和同卖为奴婢子孙者,分别首从,各递减一等。子女不知情者,仍照前例问拟。被卖之人倶不坐,给亲属领回。知情故买者,减本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此条系道光三年,山东巡抚程国仁咨准定例。
谨按。此例分别奴婢子孙科罪,谓为奴婢者,徒三年,为子孙,徒二年半也。与和诱之律同,而略诱一条并无分别,未知其故。
略人略卖人 一,奴及雇工略卖家长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嫁卖例,拟斩监候。其因略卖而又犯杀伤奸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斩决凌迟,从重科罪。至略卖家长之期功以下亲属,仍照例拟绞。和者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广西按察使袁守侗条奏,附请定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奴、雇从重,则卑幼之不应从轻,即可类推矣。
略人略卖人 一,内地奸民及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设计诱骗愚民,雇与洋人承工。其受雇之人,并非情甘出口,因被拐卖威逼,致父子兄弟离散者,不论所拐系男妇女子,及良人奴婢,已卖未卖,曾否上船出洋,及有无藉洋人为护符,但系诱拐已成,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立决。该地方官获犯审实,一面按约照会外国领事官,将被拐之人立即释放、送回。一面録取犯供解审。该督抚提勘后,先行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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