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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30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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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屡次,则一时一事得不谓之偶然乎。挟诈逞凶与情凶势恶究竟如何分别。例内亦未详晰注明。嘉庆六年修例按语,以屡次扰害,或素行凶恶,及偶然挟诈,分别定拟,界限本极明显。十四年添入小注数语,似觉牵混,且易启高下其手之弊,似应修改明晰。
□凡犯轻重罪名均有一定之律,律所不能赅载者,则附之以例,均系指一事而言。乃有作奸犯科而律例无可援引,且或轻重失平者,则又有不应为一条,分别情节轻重拟以笞杖。此条凶恶棍徒不知何指。凡挟诈逞凶者皆是,惟有军罪而无徒罪,似嫌太重。似应将屡次生事者拟军,一时一事及虽屡次而系借端讹索者拟徒,犹不应为之,有杖也,有笞也。记核。
恐吓取财  一,凡在内太监逃出索诈者,倶照光棍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六年定例。(康熙三十六年九月内,刑部题议,得太监刘进朝,逃出在外索诈李十等一案,先经臣部将刘进朝拟徒,李十等倶拟徒杖,援赦具题。奉旨,太监系内庭执役之人,所关甚重,刘进朝逃出在外索诈。即属光棍,应照光棍例议罪,钦此。査刘进朝逃往山东李十家住宿,李十又送银四十五两是实。刘进朝系太监逃出在外索诈良民,即属光棍。刘进朝应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余仍照前议。奉旨依议。)
   谨按。此系因太监逃出而加重也。太监在逃滋事,执持金刃伤人者,发黒龙江为奴,见鬪殴门。与此条治罪不同,应参看。同一事件,而前后例文寛严互异者甚多,此其一也。
恐吓取财  一,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枷肘,勒银取赎者,初犯为首者,斩监候。为从者,倶枷号三个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其有土哨奸民句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并斩立决。附和者,各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该管土官虽不知情,亦按起数交该部议。知情故纵者,革职,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职,枷号三个月,倶不准折赎。
   此条系康熙四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喩成龙题准定例,乾隆三十六年改定。
   谨按。名例徒流迁徙门例云,土蛮猺獞有雠杀劫虏。及聚众捉人勒禁者,所犯系死罪,本犯正法,一应家口,倶应迁徙。系军流等罪,本犯照例枷责,仍同家口一并迁徒云云。有土蛮猺獞而无苗人,此例专言苗人而不及土蛮猺獞,罪名亦彼此互异。
□枷号刺字是免其迁徙矣,与名例系军流等罪,同家口一并迁徙之例不符,应参看。特彼言土蛮猺獞,此言苗人,稍有不同耳,似应移于化外人有犯门。捉人勒索,任意凌虐,例应斩候,句通取利之士哨奸民则加拟立决,虽系严惩此辈之意,究嫌参差,然亦可见捉人勒索例文之太寛矣。
恐吓取财一,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藉差欺凌,或强奸妇女,或抢劫财物,以及讹诈不遂,聚众凶殴,杀死人命等案,将所犯査照定例。如原系斩决绞决之犯,审实具题,俟命下之日,将该犯押赴犯事处所正法。其例应斩候绞候者,审系藉差欺陵等项实在情重,应将监候改为立决,亦于题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寻常案件,虽系民苗交渉,审无前项情节,仍照定例拟罪。至秋审时,有情实句决之犯,亦于原犯苗地正法。仍将该犯从重治罪。
正法情由,张挂吿示,通行晓谕。该管官员有纵差骚扰激动番蛮者,仍援照引惹边衅例治罪。若止于失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爱必达,题结陈君徳图奸苗妇阿乌拒捕伤人一案,遵旨议定条例。
   谨按。此专为倚势滋扰苗民而设。与引惹边衅之意相同。并应与诈教诱人犯法,及盘诘奸细,官吏求索,借贷人财物,及纵军虏掠门各条参看。
恐吓取财  一,凡旗民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不分曾否得财,为首者,照凶恶棍徒生事拟害例发遣。为从者,倶减一等。
   此条系康熙十九年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系国初之例,尔时逃人之法颇重,是以严定此条,以防诬陷。近则絶无此等案件矣。 与《督捕则例》借逃行诈一条参看。
恐吓取财  一,凡恶棍设法索诈官民,或张贴掲帖,或捏吿各衙门,或勒写借约吓诈取财,或因鬪殴纠众繋颈,谎言欠债逼写文券,或因诈财不遂,竟行殴毙,此等情罪重大,实在光棍事发者,不分曾否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倶绞监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五个,系官,交该部议处。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按,顺治十三年议准,凡光棍设法索诈内外官民,或书张掲帖,或声言控吿,或勒写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