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5-史藏 -11-职官

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298页|进入论坛留言



正在加载语音引擎...

。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得财、不得财)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杀伤罪权之),从(其)重(者)论。
○其同居奴仆、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首)减凡盗罪一等,免刺。(为从又减一等。被盗之家亲属吿发,并论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隐之例。)
   此仍明律。(第一段各以杀伤句,原律以作依,总注亦作依。)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亲属相盗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强劫己家财物,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奏请定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明正徳十三年九月,刑部断囚有子纠他人劫其父,及弟劫其兄者,循旧例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为盗,及私擅用财拟罪止杖徒。大理寺刘玉因奏,律以弼教,此系人伦之变,即使律文未载,亦当权轻重以正法,援比附以上,请如前拟,是置伦理于不论,盗贼日肆而莫禁矣。于是改拟重刑,仍着为令。)
   《集解》律止言卑幼将引他人为窃盗,故例増强劫以补之,不因同居而减等者,所以重强律也。□无杀伤,引此例。若有杀伤,从尊长卑幼本律科断。
   谨按。窃盗,律止满杖,行强,即拟斩决,虽系补律之未备,究嫌过严,他人如何科断,例内何以并不叙明耶。唐律止言窃盗,而不言强盗,《疏议》谓有犯应准加二等,似尚得平。明律不载,故特定此例,意在从严,则他人自难轻减矣。
亲属相盗  一,凡奴仆偷盗家长财物者,照窃盗律计赃治罪。若起意句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者,将起意之奴仆计赃、递加窃盗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仍照律拟绞监候。被句引之外人仍照窃盗律分别定拟。雇工人盗家长财物,亦照窃盗计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较律为严者,律减一等,例又加一等。□奴雇自相盗,例无明文,赃数无多,罪名尚不至大相悬殊。若至一百二十两以上,则有生死之分矣。奴雇与家主本属一家,各项亲属相盗,既准减等,奴雇未便两岐,是以律得减等,以其为得相容隐之人故也。例改从重,而于奴雇自相盗一层,转未议及,殊嫌参差。
亲属相盗  一,凡亲属相盗,除本宗五服以外,倶照无服之亲定拟外,其外姻尊长亲属相盗,惟律图内载明者,方准照例减等,此外不得滥引。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刑部议覆安徽巡抚纳敏题盗犯林宗等行劫案内,附请定例。
谨按。唐律亲属相盗,本无外姻在内,明律添入,已属不符。又推及于无服亲属,则更难通矣。此例以服图载明者,方准照律减等,亦未允协。査外亲服图载明无服者,有母之祖父母、堂舅、堂姨之子、舅、姨、姑之孙,妻祖父母、妻伯叔、妻之姑、妻外祖父母、妻兄弟及妇、妻之姉妹、妻兄弟子、妻姉妹子女之孙等项,其姑之夫、舅之妻,并未载入。有堂舅堂姨之子,而无堂舅堂姨,未知何故。且专言尊长而未及卑幼,亦未知其故。或改为尊卑亦可。
亲属相盗  一,凡奴仆雇工人强劫家长财物者,及句引外人同劫家长财物者,悉照凡人强盗律定拟。其有杀伤家长者,仍依律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沈廷芳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补律之所未备。
□与上同居卑幼一条参看。
亲属相盗  一,各居无服亲属,除平日膜视,并无周恤,致相盗财物者,照律减等办理外,若素有周恤,或托管田产、经理财物、不安本分、肆窃肥己、贻累受害者,即以凡人窃盗计赃科断,仍照律免刺。至满贯者,尊长照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卑幼拟绞监候,缓决一次后,照例减发。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两江总督书麟审奏,江苏溧水县民人陶仁广,行窃族叔祖陶宇春典铺银两潜逃一案,遵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素有周恤系属敦睦之意,乃因此而重行窃之罪,义无所取。□此例重在贻累尊长受害,故不准照律减科。乾隆年间分别有服无服加减治罪,颇为明晰,后改为专指无服卑幼而言,则有服卑幼有犯,仍从本律减等科罪,是各居之胞侄肆窃肥己,贻累胞叔受害,反止拟徒一年半,似非例意。既因贻累尊长受害而加重,又分别是否素有周恤,似嫌参差。
□亲属相盗律系统指尊卑而言,此例祗言卑幼贻累尊长受害,其尊长贻累卑幼,原例并未议及。假如卑幼于无服尊长素有周恤,或托管财物,致被偷窃,贻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