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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29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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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私贩人参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奉天将军达尔党阿奏准定例。
   谨按。私贩原例本轻,后经改重,原例止分三等,后则十数等矣,应参看。□此系照乾隆三年所定之例也,五百两减为满流,不满五百两减为满徒,不及十两减杖九十。□人参不准私刨,故设有官商,所以防私参也。乃以官商而小票影射,则假公济私矣,与雇人私刨何异。照私贩例治罪,似嫌太轻。《戸部则例》参课门各条,应参看。处分例同。
盗田野谷麦一,凡旗、民人等偷刨人参,如有身充财主雇人刨采,及积年在外逗遛已过三冬,人数未及四十名,参数未至五十两者,倶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管束。若人至四十名以上,参至五十两以上,为首之财主,及率领之头目,并容留之窝家,倶拟绞监候。为从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所获牲畜等物,给付拏获之人充赏,参入官。拟绞人犯遇赦减等者,亦照为从例发遣。其未得参者,各减一等。如并无财主,实系一时乌合,各出资本及受雇偷采,或祗身潜往得参者,倶按其得参数目一两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一两以上至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两,杖一百、徒三年。二十两以上至三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毎十两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未得参者,各减一等。代为运送米石者,杖一百。私贩,照私刨人犯减一等治罪。得参人犯首从照例刺字。未得参及私贩人犯倶免刺字。刨参案内有犯军流、徒罪者,系旗人,销去旗档,照民人一体问拟。若旗下家奴有犯,罪应军流者,发驻防给兵丁为奴。
徒罪照例发配,限满释回,仍交主家服役。如伊主知情故纵者,杖八十。系官,交部议处。不知者,不坐。其潜匿禁山,刨参被获拟徒人犯,限满释回,复行逃往禁山刨参者,不分已得、未得,倶发附近充军。旗下家奴,发往驻防给兵丁为奴。
此例原系十条,一系康熙二十八年例。一系康熙三十年例。雍正三年并作一条。一系雍正二年,刑部题准定例,(按,此例始分别人数、参数矣。)乾隆五年,与上条修并为一。一系雍正四年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乾隆三年例。(按,此私贩之专条,私贩减私刨罪一等。)一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兆惠条奏定例。(按,人不及百名,参不及五百两,一概拟流,嫌于漫无区别,是以又定有分别拟以徒流之例,分别人数、参数之多寡,较前例颇觉详晰。
)一系乾隆十一年,军机处议覆船厂将军阿兰泰条奏定例。(按,此专指久在禁山潜匿者而言,人数、参数之外,又及日数。)一系乾隆十四年,大学士公傅恒等议覆船厂将军永兴条奏定例。(按,此运送米石与上条不同,上条似系指外人接济而言,此条似系指同伙而言,盖减正犯罪一等也。)一系干降二十一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宁古塔副都统舍图肯条奏定例,三十二年、三十六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并二十四年,戸部议覆吉林将军宗室萨拉善条奏汇纂为例。
三十二年,将旧例六条删除,修辑为二条,三十五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道光二十五年改定。(按,道光年间改定今例,并无按语。)
   谨按。原例不分人数、参数,但经雇人刨采得参,即将财主头目拟以绞候。雍正二年定例,以人至百名以上,参至五百两以上,方拟绞罪,余倶减等拟流,并不再为分别数目多寡,以已从寛典,故无庸再寛也。然亦有并无财主头目私自偷刨者,故又定有一二人得参未及十两拟杖之例,条分缕晰,本极分明,后均改为不论参数,而又添入积年过冬一层,似嫌未协。盖潜匿禁山过冬,原例不过加本罪一等,恶其志在必得故也。概拟军罪,殊觉太重。
□既以人数、参数及已过三冬互相对举,得否三项倶全方拟重辟之处。并未叙明。如因已过三冬而加重,则不论所雇人数多寡,即三五人亦谓之未及四十名,不论参数多少,即二三两亦谓之未及五十两,首从均拟军罪可乎。设在外未过三冬而人数已三十余名,参数已四十余两,或参数四十余两而人数未及十名,或人已及三十余名而参数未至十两,又将如何科断耶。
□私刨既干例禁,则按参数多寡定罪名之轻重,自属允协。惟人数过多,则被刨之参当亦不少,故定有一人名下放有百人,将财主拟绞,一二名至八十名,分别拟以徒流之例。即无财主头目之案,亦分别人数与参数并举科罪。后将人数一层全行删去,于财主头目项内,以四十人上下分别绞候、充军,是雇人自数名以至二三十名,即得参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