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事外生情,故勘失主。捕役承缉,止许躧缉眞贼,不许需索食费,扰害失主。即获盗究审,亦止许失主本地认赃,不许逐处随审,拖累无休。违者,该督抚立加参处,以为庇盗殃民之戒,自此被盗之家稍得安生,应报之盗宁甘容忍,则讳盗者自少,获盗者必多矣。
谨按。事主家被盗劫,已属大不幸事,乃屡次到官听审,尤属拖累不堪,是以定有此条,以示体恤之意。如盗犯系先后拏获,赃物系屡次起出,则又不能拘泥此例矣。
强盗 一,满州旗人有犯盗劫之案,倶照强盗本律定拟,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刑部题覆盛京刑部侍郎朝铨等审拟西僰旗人齐了其等行劫花义相家一案。奉旨纂定为例。
谨按。旗人犯罪均照民人办理从严,人命、赌博等项是也。后来各例一律改轻,而此条又复加重,总系警戒旗人之意,近来盗案不分首从,一律拟斩,旗民并无异致,似应将此例删除。
强盗 一,盗犯明知官帑,纠伙行劫,但经得财,将起意为首及随同上盗者,拟斩立决枭示。其在外嘹望,接赃,并未上盗之犯,倶拟斩监候,秋审入于情实。若不知系属官帑,仍以寻常盗案论。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广西巡抚台斐音奏,拏获行劫饷银盗犯曾保荣等,分别治罪案内,纂为定例。
谨按。此因系官帑而严之也。惟有一事即定一例,亦觉太烦,且与新例亦大有参差。似应于前条斩枭六项例内,打劫仓库下添入及官帑钱粮一句。将此条删除,以归简净。
强盗 一,强盗案内免死减等发遣为奴之犯,如果在配,安分敛迹,或伊主图占其妻、女,或平人有意欺陵,将本犯致毙者,将伊主及平人照例治罪。如该犯怙恶不悛,或不服伊主管束,或无故欺陵平人,经伊主及平人殴打毙命,将伊主免其治罪,平人照本罪减一等定拟。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徒流人又犯罪门,发遣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有被伊主图占其妻、女,因而致毙者,将伊主照故杀奴婢例治罪。傥为奴人犯有诬捏挟制伊主者,照诬吿家长律治罪。彼条系统指为奴遣犯而言。奴婢殴家长一条,系指契买奴仆而言。此条系专指免死盗犯而言。虽稍有不同,而情节则一。似应将图占妻、女,杀死奴仆,修并一条,归入奴婢殴家长门。平人与为奴遣犯相杀,分别办理,归入此门。流徒人又犯罪门,伊主图占其妻、女,因而致毙者,照故杀奴婢例治罪。
奴婢殴家长门,系发黒龙江当差。此云照例治罪,未审照何例治罪。平人以凡论,自应分别谋故、鬪定拟,伊主是否拟徒,抑发黒龙江之处,记核。
强盗一,凡用药迷人已经得财之案,将起意为首及下手用药迷人,并迷窃,为从已至二次(按,此为从未下手者。)及首先传授药方之犯,均照强盗律拟斩立决。其余为从者,(按,此别于为从二次者)。倶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有人已被迷,经他人救醒,虽未得财,将首先传授药方,转传贻害,及下手用药迷人之犯,均拟斩监候,入于秋审情实。若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均发往伊犂等处为奴。傥到配之后,故智复萌,将药方传授与人,及复行迷窃,并脱逃者,请旨,即行正法。
其案内随行为从之犯,仍各减一等定拟。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云南巡抚李湖题路南州贼犯周新茂,以药迷人取财案内,刑部奏准定例。四十八年、五十二年、五十六年修改,咸丰元年改定。
谨按。用药迷人图财律以强盗论,不分首从皆斩,但同谋在场者,均在应斩之列矣。例以法无可贷,及情有可原,分别定拟,而情有可原之犯,又以一次、二次分别定拟,是以此例亦有一次、二次之分。第现在强盗均改照律文不分首从,及一次、二次,一概拟斩,此等罪同强盗之犯,似亦未便强为区分。惟各省盗风虽炽,而此等案情颇少,略示区别,亦网开一面之意也。用药迷人图财,律以强盗论,用毒药杀人者斩。注云,药而不死,依谋杀已伤律,绞。
人已被迷,即与受伤无异。在寻常谋杀案内,首犯尚应论死,况强盗律应不分首从,岂有起意之盗首反得减等之理。此例止言下手用药,而不及起意之犯,自系遗漏。谋杀之案,律应严首犯,而寛下手,此例反严下手,而寛首犯,殊未平允,亦与律意不符。谕旨内明言,用药者本有杀人之心,自系指首犯而言。定例时乃以首先传授药方及下手用药者,问拟斩候,转置起意药人之犯于不议,殊属错误。再,下手之犯拟以斩候,即系强盗伤人未得财罪名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