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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23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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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改发驻防,遵行已久,并无给功臣为奴人犯。此条即属赘文。官员及功臣之家尚不能养赡,其它概可知矣,各省驻防独能养赡此辈耶。
   再按,反逆之法,汉代最严,唐律则稍寛矣。明律复严于唐,至国朝律文,虽沿于明,而条例则多从寛典。深仁厚泽,超轶前代矣。
谋叛:巻首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姉、妹不坐。)女许嫁已定,子孙过房与人,聘妻未成者,倶不坐。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余倶不坐。)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吿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未行则事尚隐秘,故不言故纵,隐藏。)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或避差,或犯罪,负固不服,非暂逃比)。以谋叛未行论。(依前分首、从。)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依前不分首、从律。以上二条,来行时事属隐秘,须审实,乃坐。)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定。其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谋叛  一,叛案内,律应縁坐流犯,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本犯未经到配以前身故,妻子免遣。至叛犯之孙,如有年幼,不便与父母拆离者,听其母随带抚养。
此例本系二条,一,叛案内干连流犯,流徙乌喇地方,如本犯身故,妻子免流。系雍正三年,由谋反门条例内分出移改。一,凡叛犯之孙,如有年幼,不便与父母拆离流徙者,一并交与该管衙门。系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定例。(按,原例系,若系十四歳以下及不堪流徙者,准随其父母一并云云。)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遵照康熙二十一年钦奉上谕,并嘉庆三年,陕西巡抚秦承恩査办商州逆犯家属縁坐案内,逆犯贺登丰之妻张氏,有子和尚儿,尚需乳哺,声请将和尚儿随母贺张氏,带往抚养等,因将两例修并一条,十九年改定。
   谨按。律应縁坐流犯,系指叛犯之父母祖孙兄弟而言,叛犯之子,并不在内,是仍应照律给功臣为奴矣。子之妻,律不縁坐,即属无罪之人。子妻之子,即叛犯之孙,按律亦应拟流,听其母随带抚养,是否带往功臣之家,抑系带往别处。均难臆断。
□叛犯之孙,律应縁坐拟流,例改遣罪者也。其孙之母,则正犯之子妻也,律例皆无縁坐明文。例云,听其母随带抚养,未审何指。且成丁后作何安插,亦未叙及。至律应縁坐流犯,系指叛犯之父母祖孙兄弟而言。除父之妻即正犯之母,父之子即正犯之兄弟,仍应縁坐外,其余妻、子倶不在縁坐之列,本犯即不身故,妻、子亦应免遣。例内,未经到配以前身故,妻、子免遣之语,似觉含混。縁从前流犯均系佥妻发配。此条系就康熙年间旧例,略加修改,是以未能明晰。
恐办理亦多窒碍,似不如将如本犯未经到配以前身故以下数句,全行删除,较觉简便。
□从前此等干连人犯律应流二千里者,均流徙宁古塔地方,连妻子一并佥发。身故者,免流,以妻子并非应流之人故也。□谋叛縁坐人内,尚有叛犯之母,亦系律应拟流之犯,例改发往新疆当差,是否与其夫一同发往。如其夫已故,如何安插反逆縁坐妇女,改发驻防为奴。杀一家三人凶犯之妻子,发附近充军地方安置,均应参看。□叛犯之子,律应给功臣为奴者也。叛犯之母,律应流二千里者也,例改流罪为发遣新疆种地当差,是叛犯之母亦应发新疆当差矣。
妇女发新疆当差,与别条例文不符,縁妇女犯军流等罪,均照例收赎,情重者,即实发驻防为奴,从无发往当差之例。若照反逆案内,縁坐妇女一体发往驻防为奴,而叛犯之父祖兄弟均发新疆种地当差,独将其母为奴,亦嫌未协。如将律应縁坐人犯,均改为奴,是叛犯之子给功臣为奴,叛犯之孙又发新疆为奴,亦嫌参差。
□按康熙二十六年上谕,原因乌喇地方风气严寒,内地发遣人犯,难以资生,故改为发往尚阳堡安插,下方云反叛案内等语。是别项,免死人犯,均不发往乌喇,而发往乌喇者,止叛逆人犯,较别项犯属已为加重,是以免其为奴。若改发别处,岂能免其为奴乎。现在此例系改发酌拨种地当差,何时由乌喇改发。按语无文。査《律例通考》云,乾隆二十二、二十四等年,军机大臣等议定,照例解部,发黒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载在徒流迁徙地方门内,似应移归此处等语,知此等人犯先发乌喇,又改发黒龙江,后调剂黒龙江遣犯,始发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