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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20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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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准披甲当差。二次逃走,即发黒龙江等处折磨差使。嘉庆六年及道光五年删改。为旗人初次逃走投回者,免罪。被获者,鞭一百。二次逃走者,销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驻防旗人有犯,照此办理云云。见《督捕则例》。是驻防兵丁逃走,本有治罪专条,此例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该营立即通移各标协营一体査拏,定限一百日,实力严缉务获,其有自知畏悔于限内投回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准入伍。若被缉获及逾限投回者,除枷责、不准入伍外,倶照例刺字。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三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縁营兵丁而言,与下一条参看。□起除刺字门,被获及逾限投回均刺逃兵二字,即指此也。惟投回与被缉获同一枷杖,似嫌无所区别,投回者,枷责之外,似应准其入伍。逾限投回者,免其刺字,不准入伍,庶与律意相符。□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尚免刺字,逃兵投回虽在限外,究与被获不同,仍行刺字,似与律意不甚符合。律有初犯、再犯、三犯之文,是以分别刺字。此并未区分初犯、再犯、三犯,且明言不准入伍,又何再犯、三犯之有耶。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各项兵丁,初次犯逃自行投回者,枷号三个月,满日鞭责,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被拏获,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若逃走二次,及在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犂之后复行逃走者,自行投回,应倶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如被拏获者,即行正法。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伊黎将军阿桂条奏定例,并将旧例一条删除。
   删除例
   一,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各项兵丁,遇有中途及在原派地方逃避者,一经拏获,即行正法。如有自行投回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交与该管官严行约束,充当苦差。□系乾隆三十一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派往新疆而言,与上一条参看。派往乌鲁木齐等处换班种地满汉屯兵脱逃,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见徒流迁徙地方,与此例亦不相符。査乾隆二十八年刑部遵旨议准,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兵丁脱逃,发遣原派地方,枷号两个月,游营示众,充当苦差。如果悔过奋勉,十年别无过犯,令该将军大臣等査明具奏,准回旗籍。再犯逃者,即行正法云云。三十一年覆奉上谕,纂定此例,三十三年又将三十一年之例删改。大约逃走已至二次,即在正法之列。
嘉庆六年此例未改,而改督捕门内之例,遂致大相矛盾。
□《督捕则例》载。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有临行及中途脱逃被获者,销除旗籍,责八十板,带锁发往伊犂,充当歩甲苦差。此例所云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犂与彼条何异。彼条系乾隆三十年奉旨纂定,充当歩甲苦差之下,系如再不安分,复行脱逃,拏获时即令该将军奏明正法,与此例相符。嘉庆六年将彼条改为用重枷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而此条仍从其旧,遂致轻重大相悬殊。
査《督捕则例》,一条系乾隆三十年因派往福州驻防徳虎等临行由京脱逃,钦奉谕旨纂为定例,系在此条例文之先,然已有发往伊犂后再行脱逃,即行正法之语,与此条二次脱逃,正法亦属相符。徒流迁徙地方一条,系乾隆四十年纂定,在此条例文之后,乃祗言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并无正法之文。若谓系指投回而言,而又明言初次、二次投回拏获分别办理,殊未明晰。《督捕则例》既将正法一层删改,此条未便两岐,似应将此三条修改详明,并为一条,归于此门,以免岐误。
优恤军属:巻首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郷,家属(应给)行粮脚力,(经过)有司不即应付者,(以家属到日为始)迟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优恤军属  一,凡八旗阵亡人等妻室内査有无子嗣或子嗣穉幼,又无家人食粮者,伊夫原系职官,给原官一半俸禄米石。如系兵丁,给食一半钱粮米石。若阵亡之人并无妻室,其父母别无子嗣,又无钱粮可以依頼为生者,亦照此例行。
   此条系乾隆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八旗而言。
夜禁:巻首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锺声已静(之后),五更三点锺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务急速,(军民之家有)疾病、生产、死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