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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系前明万暦二十二年例。
《笺释》云,权豪把持拦截,有赃,问豪强人求索。搅扰之事非一,或抢夺、或诓骗、或诈欺、或恐吓,随犯引拟。
谨按。官豪不服盘验,见关津留难律。□分别徒罪上下问拟充军、枷号,前明此等颇多。
匿税 一,屯庄居住旗人卖马者,倶令在屯庄所隶之州县上税,方准发卖。其民间马匹,或卖与旗人,或卖与驿站,或兵民互相买卖,倶报明地方官上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买卖者,依律治罪,追价一半入官。
此条系康熙三十一年,兵部议覆直隶巡抚郭世隆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原例私自买卖马者,杖一百。此例既改为照律治罪,则与别项牲畜一体,笞五十矣。律内既有明文,似可无庸另立专条。
匿税 一,奉天省军民人等,潜赴边外蒙古地方,兴贩私酒进边,不及百斤,杖九十。一百斤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二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边售卖,或易钱换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毎人仍不得过五十斤。如至五十斤以上,照兴贩例治罪。酒倶变价入官。
匿税 一,奉天省沿边以内店铺收买零酒,不得过五百斤,傥寄顿至五百斤以上,开给发票出境渔利者,将店铺照兴贩私酒按斤治罪。
匿税 一,奉天省各处烧锅轮流値年,准其协同该地方差役,在边内盘査兴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围场例议处。仍究明兴贩之犯,由何边门经过,由何边栅偷越。将该边章京,照军需铁货私出外境货卖,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与犯同罪。失于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値日者,如该烧锅人并兵役等,受贿故纵,及妄拏、借端讹诈,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匿税 一,奉天省边内烧锅,开写发票卖酒,随粮价高低定値,不准任意増至倍蓰,违者,照违制律治罪。如偷运边酒影射渔利,照兴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此四条系咸丰五年,盛京戸部侍郎书元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奉天省私酒而设。□后二条与弃毁器物稼穑门条例参看。彼条烧锅尚在应禁之例,此则专重私酒,烧锅并不在禁限矣。
匿税 一,商贩置办洋药,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违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门书役,通同营私卖放者,与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海巡,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书役并海巡巡役,起意诈财纵放,计赃,以蠹役恐吓索诈论。如有土棍包揽护送,照搅扰商税例,分别治罪。其洋药商人,到务报税,如该巡皂有刁难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难刁蹬律治罪。得赃者,照指称掣批索诈例,计赃科罪。
此条系咸丰九年,督理崇文门商税事务衙门奏准定例。
舶商匿货:巻首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宫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实,罪亦如之。(不报与报不尽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吿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人戸亏兑课程:巻首
凡民间周歳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终年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办课(程),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欠)兑(缺)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若人戸已纳,而官吏人役有隐瞒,(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人戸亏兑课程一,盐课钱粮不完者,将经督各官照分数议处外,其各商名下应完盐课,作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责二十板。欠一分者,枷号一个月,责二十板。欠二分者,枷号一个月半,责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号两个月,责三十板。欠四分者,枷号两个月半,责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以上欠课各商,题参之日,扣限一个月,全完者免处。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责。如于枷限内照数全完者,释放免责。如枷限满日,仍全不完纳,除杖责外,将该商咨参革退,并带征等项倶以引窝变抵。
欠六分者,将该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课项限四个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