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总注》。此二条,严官司巡辑之责。以絶私贩也。
凡起运官盐,毎引照额定斤数为一袋,并带额定耗盐。经过批验所,依(引目)数掣挚枰盘。(随手取袋,挚其轻重。)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及引上不使)关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盘验。(尽盘盐而验之,有余盐以夹带论罪。)
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当照引发盐)不许盐(与)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不缴),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元律,
□商贾贩盐到处,不呈引发卖,及盐自变量外夹带,盐引不相随,并同私盐法。盐已卖,五日内不赴司县批纳引目,杖六十七,徒一年。因而转用者,同卖私盐法。
凡起运官盐并灶戸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元律,
□卖盐局官、煎盐灶戸、贩盐客旅、行铺之家辄插和灰土硝鹸者,笞五十七。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元律,
□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
此仍明律,原系十二条,雍正三年删去一条。各条亦有修改之处。乾隆五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盐法 一,越境(如淮盐越过浙盐地方之类,)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掣验官吏受财,及经过官司纵放、并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掣验官吏受财,依枉法。经过官司里老、地方火甲,依知罪人不捕。邻佑,依违制。)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须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盐地方,虽越府省,依仍本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万暦十五年十二月内刑部题,律例应讲究各条内一条云。律称私盐事发止理见获,当该官吏不许展转攀指。例称越境贩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罪发遣。今后问拟盐犯,止以见获人盐为坐,不许勒令攀指多人,其商皂军民人等,越境兴贩者,必浙盐越至淮盐地方,广盐越至福盐地方,数满三千斤以上者,方许引遣。如尚在本处行盐地方,虽越过省府,止依律科断,毋得滥行引例。)雍正三年、嘉庆六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辑注》。此越境兴贩者,乃是官司引盐,以至三千斤以上,为数已多,必至阻滞彼处之盐,故严其法。若未至三千斤,自照前犯界杖一百之律。又云,律之犯界兼行盐地方,与派引处所言。例之越境,则止言越过行盐地方也。
《集解》。此即律文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买,转于别境犯界货买也。
谨按。律不拘斤数多寡,均拟满徒,例则三千斤以上者,加重充军,较律为严。故买求掣挚及乘机兴贩至三千斤者,亦同罪也。后又有三百斤上下之例,应参看。□此例之设,盖申明三千斤以上方引例充军,三千斤以下,止照常发落也。
盐法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歴,(按,现在已无中盐矣,而犹有中盐来歴之语)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按,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吿人充赏,亦元制也。)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戸、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数,应流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计赃满数下,无应流二字。雍正三年,以诓骗财物律准窃盗论,罪止满流,因増入。
《笺释》。知情人等,除行求或诓骗,依伪引知情行用律。计赃者,谓计枉法诓骗之赃。
《辑注》。此计赃满数,以枉法论。
《集解》。此为伪造、贿嘱、转卖、诓骗、知情等项弊端而设,应随所犯科断。
谨按。伪造印信,为首,律应拟斩。为从,自应拟流。此为从问发充军,系属从严办理。其经纪牙行等,不云为从,而云知情,则赃至满数,亦应充军也。不言流,而流自在其内。雍正三年,以诓骗罪止满流,添应流二字,未免误会例意。□此计赃、谓受贿嘱者之赃,与诓骗无渉。
盐法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添给通关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