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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16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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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员,由部行知该员原任省分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个月査明取结,申详该督抚咨明原籍,咨部办理。违者,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査嘉庆七年,戸部因条例彼此多有互异之处,奏请修改一律。内原例二条云,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即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个月査明取结,申详该督抚咨明原籍办理。违者,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至欠帑人员离任逗遛,即由所在地方官勒限三个月,备文押回原籍。
□一,承追各项银两,按银数多寡分别定限。如行追、扣限尚短一二月,而欠项人员或升调他省,或縁事回籍,令其将此一限应完银两按数完交,准离原任,以专责成。□査前条既称欠帑,人员离任,勒限三个月押回原籍,后条又称縁事回籍,令其将此限银两完交,方准离原任。二条未免矛盾。査吏部新定《处分则例》,将前条末数句节删,后条则未经纂载。臣部亦应査明订正。今请将前条修改,亦将末数句节删,后条全删。)
   此嘉庆七年,戸部修改之例文也。惟刑部现行例文,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安徽巡抚裴宗锡条奏,知照刑部纂为定例。戸部于嘉庆七年,并未声明此条例文应否删改,以致戸部所行者,系嘉庆七年修改之例,刑部所行者,犹是乾隆三十七年之例,彼此不无参差。且戸部于乾隆三十七年定准之案,何以并不纂入例册,而所修改者,仍系从前旧例,殊不可解。
   谨按。此二册内所载各条例,康熙、雍正年间纂定者居多。乾隆年间次之,嘉庆以后则寥寥无几。库款仓储国用民命攸关,最为紧要。前则力加整顿,后乃一味因循,法令倶成具文,此亦可以观世变矣。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五     前巻 次巻戸律之七  课程(课者税物之钱,程者谓物有贵贱,课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此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盐法   
  监临势要中盐   
  阻坏盐法   
  私茶   
  私矾   
  匿税   
  舶商匿货   
  人戸亏兑课程   
盐法:巻首
   原律此目有一十二条四字,雍正五年改为一十一条,乾隆五年删。
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道涂)引领、(秤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盐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駄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吿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吿人充赏。(同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赏,仍追原赃)。若(私盐)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如获盐不获人者,不追。获人不获盐者,不坐。)当该官司,不许(听其)展转攀指,违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歳办)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盐货卖者,同私盐法。(该管)总催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集解》。夫曰在家,则虽不知情亦坐矣。于曰知情,则不知者,不坐矣。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集解》。此所以塞其流也。然终不禁絶者,私之所在,众必趋之故也。
   《总注》。此二条,皆禁民间之私贩也。
凡管理盐务,及有巡辑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原获)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原获各衙门,)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论。
凡管理盐务,及有巡辑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设法差人于该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并留职役。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私罪)受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