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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11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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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仍明律,小注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禁革主保里长  一,直省各府州县编赋役册,以一百一十戸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戸为十甲,甲凡十人,歳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郷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之多寡为次。海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其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戸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送戸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谨按。此明初洪武年间役民之法也。现在地丁合而为一,容有丁多而粮少者,且里长均系粮多者为之,似应于丁字下添一粮字。黄册与编审之法相辅而行,所以周知民数,而以均徭役也。康熙年间停造黄册,乾隆年间又停编审,盖均恐扰民起见,而古法巳不复行矣。
   国朝盛氏百二编审论,
□编审者治道之根本也,盖积州县而成天下,积郷里而为州县,积戸口而成郷里,故戸口清而郷里治,郷里治而州县治,州县治而天下亦治矣。周礼郷遂之法始于比邻,详稽其夫家之众寡、贵贱、老幼、废疾、六畜、车辇、田野,以施政教,以行征令,以办施舍,以起徒役,而奇衰奸宄亦无所容,此歴代以来不易之法也。明洪武十四年令天下编黄册,在城曰坊,近城曰厢,郷都曰里,共编为册,册首为一图,里有一百十戸,以十戸为长,余百戸为十甲,里长甲首董一里一甲之事。
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奇零。其册凡十年一更定,此即今编审之制也。明初但有夏税小麦,秋税粟米,及丝绵之征。百姓皆听役于官,十六成丁而役,六十而免,无所谓丁银也。自后乃有银力二差力。差者,差役也。银差者,雇役也。又其后,虽有二差之名,亦皆一例征银而已,于是胥吏上下其手,隐匿脱漏,百弊丛生。又丁银之増损关于考课,故丁银有増无减。所谓沟中之瘠,犹为籍上之丁。黄口小儿,已入追呼之册。此仁人君子所以叹息也。
自我朝康熙五十二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至雍正四年,又行丁归地亩之法,良法美意,三代以来未之有也。然因此有司遂视编审为具文,惟胥吏是任,以至戸口不清,而贫富不辨。贫者,有贫之实,而无贫之名。富者,无富之名,而有富之实。又飞洒诡寄,遂有无田之税,无税之田矣。且雇役惟可行于平日,如非时力役,河防土工之类,其势有不得不由于差者,于是徭役有不均之叹。况编审时,吏胥按戸索其饮食简笔之费,百姓又恐差役之及身也。于是并戸减口,专为一切徼幸。
平时按籍而常见其少,不幸天灾流行,朝廷有大恩恤,计口给发,则其数又骤见其増。于是编审、赈恤二册自相矛盾,虽有才能,亦无所措其手足,始悔平时之失计,亦已晩矣。况欲求赋役均平,奸宄屏息,安可得哉。论者不察,竟以编审为不足凭。而无益于治道,惑矣。
   谨按。此造黄册之制也。今乃不用里长,而惟行均摊之法,其迹似为便。不知民涣而无统,令弛而法敝,此吏治之所以日坏,而民风之所以日偷也。
   再,自古最重丁口,未有有丁而无田者,唐律所以有永业、口分之田也。明时亦以丁为主,故以丁多者,为里长、戸长,即礼所谓有人有土。者也,今不行矣。
逃避差役:巻首
凡民戸逃往邻境州县躱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戸隐蔽在已者,各与同罪。若(邻境)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戸(谓驿、灶、医、○卜等戸。)逃者,一日笞一十,毎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二十,毎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躱避邻境,是全不当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犹当差役者,故其罪轻。)
   此条顺治三年就明删定,并添入小注。
条例
逃避差役  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籍复业当差。或年久逃远府州县,造逃戸周知文册,备开逃民郷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送各处督抚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籍者,给与戸由执照,附籍当差。如不自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各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正统元年定例,原指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