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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11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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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系粮多者受累,丁多者絶不相干。□各省丁口征银数目,见《戸部则例》,既经摊入田赋之内,又安有余剩银两也。□《唐律疏议》曰,赋役令,毎丁,租二石。调絶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毎年以法赋敛云云。后改为两税,此法已不能行,近则更不然矣。法之近古莫若唐之租、庸、调。其法以丁为本。租者,丁男十八以上给田一顷,以二十亩为永业,以八十亩为口分。凡授田者,丁歳输粟二石。二曰调,毎丁随郷所出,歳输绢绫絶各二丈,绵二两。
如以布则加五之一、麻三斤。三日庸,用人之力,毎丁歳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调租皆免,并不过五十日。正孟子所谓粟米、布帛、力役也。
□前明又有一条鞭之法,总括一邑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歳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増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増耗。凡额办派办京库歳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嘉靖间屡行屡止,万暦间始力行之,已与此例情形不符矣。
赋役不均  一,各省藩司并府州县,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采买,若豪滑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发附近地方充军。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若本无部派物料,而捏称坐派,及明知官收官解,借端生事扰累地方者,亦照此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増改,乾隆五年呈进黄册声明。今无各部派到物料,应删。奉旨,现今虽无各部派到物料,但恐豪滑之徒或有串通官吏,捏称坐派,借端害民等弊,亦应照此例治罪,不必删去,钦此。谨遵旨増辑若本无部派物料等句,纂为此例。
   谨按。此门条例所言,多系丁役之事,然丁之无役已百十年矣,此例亦系虚设。□出纳官物门,有采买食粮谷石及驿递草豆,不许强派民力运送,应与此条参看。
赋役不均  一,绅衿除优免本身丁银外,傥借名滥以子孙族戸冒入者,该地方官査出,生监申革,职官题参,各杖一百。受财者从重论。如有私立宦儒图戸名色,包揽诡寄者,照脱漏版籍律治罪。诡寄与受寄者同论。
   此系雍正四年定例。
   谨按。绅衿优免本身丁银,系未将丁银摊入地亩以前之例,现在并无此等办法,似应删除。
赋役不均  一,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査,违者,照脱戸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详报者,交部照例议处。至充保长甲长并轮値支更看栅等役,绅衿免派。齐民内老疾寡妇之家子孙尚未成丁者,亦倶免役。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编査保甲而言,与盘诘奸细门条例参看。□保长甲长,见盘诘奸细。
□与《处分则例》同。
   《处分则例》。
□一,编査保甲,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听保长甲长稽査。如有不入编次者,本身照脱戸律治罪。州县官瞻徇不报,降三级调用。(私罪)至点充保长甲长并轮値支更看栅等事,绅衿免派。孤寡老幼免役。
赋役不均  一,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恩诏恭纂成例。
   谨按。此昔年恩诏之一端。
□以上三条均与古法有合。
丁夫差遣不平:巻首
凡应差丁夫杂(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劳佚)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毎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隐蔽差役:巻首
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资工食)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杖)罪(附近)充军。○其功臣容隐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禁革主保里长:巻首
凡各处人民,毎一百戸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主管甲首)等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若无生事扰民实迹,难议迁徙。)○其合设耆老,须于本郷年高有徳,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革退)。当该官吏,笞四十。(若受财枉法,从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