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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戸以籍为定 一,远年印契所买奴仆之中,如内有实系民人,印契卖与旗人,契内尚有籍贯可査,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家人之例,三辈后准其为民。仍将伊等祖父姓名、籍贯一体造册,咨送戸部査核。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上乾隆元年以后白契,及雍正十三年以前二条参看。上二条均言白契,此条指明印契,虽稍有不同,而三辈后准其为民,则事属相类。似应修并。□《戸部则例》数条,有与此门例文互相发明者,均应参看,□一,八旗戸下家人,不论远年旧仆,及乾隆元年以前印白契所买奴仆,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勤劳年久,情愿放出为民者,呈明本旗査明,并无钻营情弊,造册取结,咨部核对丁册,名姓相符,转地方官收入民籍。□一,白契所买家奴,如本主不能养赡,或念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者,准其赎身。
其有酗酒犯上、滋事拐逃及恃强设法赎身等事,倶照红契家人一例办理。□一,八旗戸下家奴,有借他人名色认买,私自出旗,或将子孙改姓,潜入民籍者,査报治罪,仍断归本主。□一,八旗戸下家奴,如有钻营势力欺压孤幼,赎身为民者,倍追身价给还原主。将人口赏给各省驻防兵丁为奴。如系本主得银私放,即治以违例与受之罪,仍将家人断归本主。
人戸以籍为定 一,驻防旗人置买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驱使,情愿准其赎身者,亦准放出为民。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并入下八旗白契所买家奴之内,于本主不能赡养下,添或因其不堪驱使。
人戸以籍为定 一,凡八旗满州蒙古闲散旗人吿假,无论前往何处,倶令报明佐领,吿知参领注册,由该佐领给与图记,即准出外营生。或因年久愿入民籍者,呈明该地方官,准其改入民籍。若有作奸犯科,悉照民人例问拟。
此条系道光五年,管理鑵黄旗满洲都统英和等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督捕则例》八旗兵丁及拜唐阿吿假一条参看。□《戸部则例》较详,亦应参看。满州等准其改入民籍,则汉军自不待言。应于彼条添纂明晰。□此例应移于此门最后一条。
人戸以籍为定 一,八旗从前投充及乾隆元年以前契买家奴,果原系灶戸,祖父姓名籍贯确有证据,令该大使査明,出具印甘各结,详报该管上司核明,行文该处査提,准其放出归灶。仍将卖身之人枷号三个月,引进保人枷号两个月,各责四十板,追取原价给主。其并非灶丁。指称灶丁抗违家主者,杖一百,仍行给主。
此条系乾隆六年,戸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觉罗呉拜条奏定例。
谨按。此时如有此项人等,恐亦无从査究矣。且专言灶丁而未及别项,亦不画一,似应删除。
人戸以籍为定 一,应试童生,如诡捏数名,或顶名入场,希图幸进者,照诈冒律,杖八十。保结之廪生,知情者,同罪。
此条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广东学政梁文山条奏定例。
人戸以籍为定 一,凡八旗絶戸家奴,如无族人可归者,无论家下陈人契买奴仆,倶令本佐领造入原主戸下,责令看守伊主坟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壮,尚可当差者,在于本佐领下披歩甲当差。如内有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奴仆,情愿赎身为民者,照例赎身。其身价银两,照絶戸财产入官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絶戸财产入官例已修改,此处亦应删改。□旗人尚准改入民籍,此等无族可归之人,似亦应听其为民。况二十一年上谕,内有愿入何籍,各听其便之语,似可无庸造入原主戸下。
《戸部则例》。
□一,八旗絶戸家奴,无族主可归者,该旗査出,如系远年旧仆,及乾隆元年以前契买奴仆,造册送部,转行地方官收入民籍。其乾隆元年以后契买奴仆,令其赎身为民。身价银两,照絶戸财产例办理。
谨按。此例既分别收入民籍,及赎身为民,显与刑例不符,似应照此修改。
人戸以籍为定一,凡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报明该旗,并呈明督抚,不拘远近,任其随便散处。即令所隶州县,与民人一体编査。保甲所在督抚咨明该旗,毎年汇奏一次,以便稽査。务令安静营生,不得强横生事。其有作奸犯科,及一切戸婚、田土、命盗案件,倶归所隶州县审办。遇有失察之案,将该州县一例参处。各州县与理事同知,通判同驻一城者,令其会同审理。如驻非同城,即责令该州县自行审办。
罪止杖枷笞责者,详报该管上司批结,照民人一体杖责发落,毋庸仍解理事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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