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5-史藏 -11-职官

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105页|进入论坛留言



正在加载语音引擎...

,倶不准赎身。若有逃走者,准递逃牌。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单身及带有妻室子女之人,倶准赎身。若买主配给妻室者,不准赎身。未经卖身之先,或已定亲未娶,问女家情愿方许配合,不情愿者,听。
   此条系雍正元年,戸部议覆正黄旗蒙古副都统花色,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分别雍正十三年以前,及乾隆元年以后,以例文系乾隆五年修改,故以此二年明立界限也。第现在不特无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即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及配给妻室者,已经数辈,均与此例不符。例内如此者甚多,盖专就修例时年歳核算,毎届重修时,即应奏明更正此办法也。乃二百年来,从无改正一条,何也。
□再,此系白契家奴分别准赎不准赎之例,后乾隆二十五年,又有定例,以本主情愿为断,本主不愿,概不准赎。与此条不无参差。□未经卖身之先以下数语,与《戸部则例》同,似应摘出另为一条,移于良贱为婚门内。□奴婢殴家长门,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与投靠养育年久等项,倶系家奴,与此相同。但此条专言八旗,而彼条又系民人,并无八旗字样,亦嫌参差。
人戸以籍为定  一,旗下奴仆,若果系数辈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劳,情愿听其赎身为民,本旗戸部有档案可稽,州县地方有册籍可据为民者,仍归民籍。旧主子孙不得籍端控吿。其有投充之本身私自为民,别经发觉,将伊家同族之良民,诬指为同祖,希图陷害者,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产业,诬吿投充之子孙者,审明,将诬扳诬吿之人,照冒认良人为奴婢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条数辈出力等语,见后二十四五年所定各例。(八旗家奴如系累代出力,经本主呈明,令其出戸。□八旗白契所买家奴,本主念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者,仍准赎身。)仍归民籍等语,见后五十三年改定之例。均不免有重复之处,似应修并。□既准赎身为民,自无庸再査档案册籍矣。下有报明本籍地方官咨部存案例文,应参看。□仅祗私自为民,而无诬指陷害情节,作何科断,亦应叙明。混吿分戸年久之人,见诬吿门。
人戸以籍为定  一,乾隆元年以后放出,捏称元年以前,私自营求入于民籍者,察出,将该戸交刑部照例治罪。仍令归旗,作为本主戸下家人。其不行详査之参佐领及朦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现在并无此等人犯。至潜入民籍,及钻营势力赎身,另有条例,此条似应删除。□照何例治罪之处,亦未叙明。
□乾隆元年至今,百数十年,无论并无以前放出之人,即以后放出者,亦已经数辈矣。
人戸以籍为定一,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之人,未入丁册者,准照例赎身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既准作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戸下挑取歩甲等缺。俟三辈后,着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民者,旗人则取具本主甘结,加具参佐领图结,由旗咨部存案。汉人则取具本主甘结,报明本籍地方官咨部存案。俟部核覆,准入民籍。此等旗民放出家奴,祗许耕作营生,不准考试出仕。其放出入籍三代后所生之子孙,准其与平民一例应试出仕。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
其虽经放出,未经呈报者,应自报官存案之日起限。
   此条系乾隆三年例,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为放出家奴之子孙考试而设,自应改为通例。□原例本指旗下奴仆而言,乾隆四十八年,奉有谕旨,汉人倶在其内,则不专言旗下矣。例首一段亦与上条重复,似应删改为满汉官员人等契买奴仆,本主念其着有微劳,情愿云云。
人戸以籍为定  一,各省乐籍并淅省堕民,丐戸,皆令确査,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査参,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元年,王大臣会同礼部议覆御史年熙,并礼部议覆噶尔泰条奏定例。
   谨按。乾隆三十六年,礼部议覆陕西学政刘墫条奏,削籍之乐戸,丐戸,应以报官改业之日为始,下迨四世,本族亲友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该管州县取具亲党里邻甘结,听其自便。不许无頼之徒,藉端攻讦。若系本身脱籍,或仅一二世及亲伯叔姑姉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侥幸出身。至广东之蛋戸,浙江之九姓,渔戸及各省凡有似此者,即令该地方官照此办理等因,在案。似应附入此条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