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 棰也。汉文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减至二百。 耏 音而,谓罪不至髡,完其耏鬓,止去其颊毛也。二岁役刑。 完 谓不加以肉刑,而髡剃为城旦舂。四岁刑也。 髡 孝文定律:“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死 高帝约法“杀人者死”,有三等:一曰弃市,谓当斩右趾及杀人者;二曰磔,谓戮而张尸于市也;三曰三族,谓诛及三族也。 魏刑
赎 有十一等。罚金 有六等。杂抵罪 有七等。作 居役也。有四等。完 有三等。髡 有四等。死 有三等。 晋刑
输赎 用金绢赎罪也髡作 详见“汉刑”。弃市 详见“肉刑”。斩 详见“周刑”。枭首 详见“肉刑”。 梁刑
赎罪 用金绢赎罪也。笞 详见“汉刑”。耏 详见“汉刑”。髡钳 五岁刑。死 谓弃市、斩、枭首也。 北齐刑
杖 三等,自一十至三十。鞭 挝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耏 五等,自一岁至五岁。流 鞭之百,役之边裔。重者鞭背,轻者鞭臀,有六等之刑。死 重者革□□之,轻者枭首。 后周刑
杖 自一十至五十。鞭 自六十至一百。徒 自一年至五年。流 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死 五等,谓罄、绞、斩、枭、裂也。 隋唐金宋刑
赎铜即输赎也。自唐宋以来,定数不等。今国家定例,每一下罚钞一两,其赎例有四。听赎谓犯罪之人情有可矜者。罚赎谓犯公罪而赎免者。收赎谓老幼疾病之人应收赎者。荫赎藉亲荫而收赎罪者,所谓藉荫亲属也。笞捶击也,耻薄也。言人有小过,法须惩戒,微加捶挞以耻之。汉时则用竹,今时用楚,即荆也。隋制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唐宋金皆相同。杖持也。言人执持,可以击人者。古者用鞭,今时用杖。隋制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唐宋金皆相同。
徒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罪隶,女子入于舂槁,置之圜土而教之者是也。”隋制三等,自一年至三年。至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为七等。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而窜于边裔,使其离别本乡,若水流远而去也。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死二等,隋唐宋金皆同。一曰绞,谓身首不殊,缠缚而缢者。二曰斩,谓以刀刃杀诛其身首者。
肉刑(余死罪附)
杀 戮也。神农氏杀诸侯夙沙氏。 戮 杀也。黄帝擒戮蚩尤。
剐古瓦切。谓剔人置其骨也。唐安禄山反,执常山太守颜杲卿剐之。凌迟即剐也。谓碎脔肢体,身首异处。支解《汉纪》注:谓截其四肢也。醢葅其骨肉也。商纣醢九侯。烹鼎镬之刑也。齐哀公烹于周。诛《释名》曰:“罪及余人曰诛。”帝尧诛三苗君。族诛平除其族也。商纣有诛及九族之条。赤族《汉书》注曰:“流血赤其族”。颜师古曰:“见诛杀者必流血,故曰赤族。”诛夷《赋释》曰:“诛者,罪连一宗;夷者,杀及九族。”周刑。爰及五属谓刑及五服之亲也。
汉灵帝党锢五属。典没罪过也。
具五刑汉令曰:“黥、劓、斩趾、枭首、殖骨,曰具五刑。”秦法。五虐蚩尤性酷毒,作五虐之刑。谓车裂等类。车裂杀而分尸也。商鞅残酷,秦人杀而车裂之。分尸支解其体也。汉分王莽尸。凿颠谓刃凿人脑顶也。秦商鞅法。炮烙商纣造熨斗、火坑之刑。抽胁谓抽人胁肋之类。秦商鞅法。枭斩首悬于木上也。汉枭彭越之首。腰斩以刃断腰也。秦腰斩李斯。剿劳师诛杀也。《书》曰大用剿绝其命。轘《左传》注:“车裂曰轘。”弃市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弃市,秦法。傌音骂。汉贾谊曰弃市之法也。肆《文选》注:“杀人陈其尸也。”斫斩击也。蜀张飞欲斫严颜首。炙晋大将军颖炙杀长沙王艾。扑以囊盛人而杀。秦法。
脯 杀人以肉为乾。商纣脯鄂侯。 锯 以木解人也。李克用锯孙揆。 僇 音溜,戮也。秦法。
捣 几舂也。梁侯景以犯法者捣杀之。 坑 陷也。秦白起诈坑赵降卒。 剭 汉诛大臣于屋南下,谓不露天也。 横分 颜师古曰身首分离也。 刭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