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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六部成语-清-李鹏年*导航地图-第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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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外文官皆三年考验一次察其勤惰分列三等各级考语名列一等者考语曰称职列得升迁
 二等勤职
  二等人员考语曰勤职
 三等平职
  三等人员考语曰平职 凡名列二三等之员皆得留任 奉裁改调[调注本作补]
  此处之官奉旨裁去缺分则将现任此官者改补他所之缺 借品调补
  如此员本系五品而暂以六品之缺调补后日仍以五品补用
 对品调用
  品级同等之官互易地方
 对品调闲散用
  如此员才力稍有不及则以同品事少之缺调补 照级调别项杂职用
  如正印官才力不足则以同品之佐杂缺调补 以相当员缺略加升用
  将此员择其相宜之地而小迁其职 考成
  上官考查属员办事有无成效
 考满
  考成各有限期或三年为满
 引见
  应升补之员由吏部引见皇帝
 陛见
  外省大臣到京朝见皇帝
 请陛见
  外省大臣例应三年一次奏请来京朝见 京察
  京城之文官三年考察一次谓之京察
 大计
  外省之官三年考察一次谓之大计 计典
  大计之事
 届期
  已到所定之日
 履历
  作官之出身及作官之地方及如何保举均谓之履历 四柱[满汉本作四柱清册]
  凡京察之时皆有四柱册上官考其优劣演注字样 举劾
  京察后高等者保举之下等者参劾之 劝惩
  举劾之事所以劝勤惩惰
 事实
  平生所为之实事如节妇名儒孝子之类 事迹
  所做过之事
 劣迹
  此人所做不好之事
 计参
  大计之后据实参奏
 参革
  奏参革职
 参罚
  被参后定其如何罪罚
 前参
  凡州县官往往因事屡受参劾其最先者为前参 参后
  官员被参之后行事如何上官亦当查考 露章
  参劾官员之奏疏曰露章
 纠参
  查其过失而参劾
 检举
  自己查出本身过失自折自参
 摘参
  指出其过失而参劾之
 处分
  应得之罪
 议处
  官员被参奉旨将其所犯之罪状下部议罚
 会议
  几处衙门聚会共商事件
 议官
  应行会议之员
 酌定
  斟酌其情然后议定
 驳行
  交部参奏之件或有不合例者则由部行文驳之 改正驳回
  部议不合之事皆驳回原处令其改正 逐斥
  不要此人做此官退而去之
 革职
  将其官职革退
 拿问
  官员所犯之罪重大则于革职后拿来审问定拟 摘印
  此官已经奉旨革职则上官派委员向其索取印信(订正:凡官员犯事急须撤去其任不能更待公文往返稽迟派员代替者即由督抚委员速往索摘该官之印使之离任)
 离任
  官员或丁忧或被参离开本位曰离任 解任
  官员犯罪应行传讯则暂停其职守 降级
  官员有罪则由其[现]任官上酌降一二三级不等 卸事
  将自己应办之事交付别人办理
 罚俸
  官员有小罪则部议罚其应得之俸银一年二年三年不等 留任
  官员有小罪则所得降级或革职皆准留本任 住俸
  官员或丁忧或别项处分则核计其开缺之日为止停给俸银 行俸
  官员或出外差则应得之俸仍由京城支领而本人在外另得薪水谓之行俸(又名住俸) 降俸
  降级之官其俸亦随级而降
 停俸
  官员或因病或丁忧开缺则将其所得之俸停止
 除俸
  此官已因事革职则除其应得之俸 停升
  此官若犯小罪则记过停其升转三个月 降俸二级
  此官有罪将其俸按二级已下降之 常川带俸
  西城镇守诸大臣各有本任虽授外职却常食其京城应得之俸 附过还职
  如此官例应革职而上官念平素勤谨则记其过而还其职 还职
  如此官例应革职而上官念平素勤谨无记过而还其职 回避
  同省为官者如系父子叔侄兄弟亲戚皆令官小者回避他省 平行
  品级同等彼此皆无管辖之责谓之平行 休致
  官员年老无用则上官奏请将其休官致仕而仍留其原来品级 归农
  辞退职任归家务农
 终养
  凡作外官者家有父母年老准其呈请开缺回籍侍养俟父母终后再行补官 原官致仕
  凡京外各官有年老多病者准其自行具呈告病乞请休官上官察其情实而且平素勤慎即为之代奏请旨仍留原官品级而罢其所任之事最有功者或赐半俸终身 告病乞休
  凡京外各官有年老多病者准其自行具呈告病乞请休官上官察其情实而且平素勤慎即为之代奏请旨仍留原官品级而罢其所任之事最有功者或赐半俸终身 加一级降二级今降一级戴罪图功
  比如此官因功得加一级后又因罪应降二级则部议以其所加之一级抵销所降二级之一仍降一级责令戴其罪过再作立功之事 停其升转戴罪图功
  如此官犯罪其轻则不必降级只暂记过停其升转三个月责令戴其罪过再作立功之事 虽任内有参罚亦有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