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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政遗规-清-陈弘谋*导航地图-第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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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贤人以下。皆不能无过。或早年有过。中年能改。或中年有过。晚年能改。当不追其往而图其新。可也。若追究其往日之过。并弃其后来之善。将使人无迁善之门。而世无可用之才也。以是处心。刻亦甚矣。
  大抵常人之情。责人太详。而自责太略。是所谓以圣人望人。以众人自待也。惑之甚矣。
  酒色之类。使人志气昏酣荒耗。伤生败德。莫此为甚。俗以为乐。余不知果何乐也。惟心清欲寡。则气平体胖。乐可知矣。
  人所以千病万病。只为有己。为有己。故计较万端。惟欲己富。惟欲己贵。惟欲己安。惟欲己乐。惟欲己生。惟欲己寿。而人之贫贱危苦死亡。一切不恤。由是生意不属。天理灭绝。虽曰有人之形。其实与禽兽奚以异。若能克去有己之病。廓然大公。富贵贫贱。安乐生寿。皆与人共之。则生意贯彻。彼此各得分愿。而天理之盛。有不可得而胜用者矣。
  使民如承大祭。然则为政临民。岂可视民为愚且贱。而加慢易之心哉。
  在古人之后。议古人之失。则易处古人之位。为古人之事。则难。【一恕字尽之。恕则公。恕则厚。其理如此。】
  治人当有操纵。人不得而怨之。
  常见人寻常事。处置得宜者。数数为人言之。陋亦甚矣。古人功满天地。德冠人羣。视之若无者。分定故也。如治小人。宽平自在。从容以处之。事已。则绝口不言。则小人无所闻以发其怒矣。
  法者。天讨也。或重或轻。一付之于天可也。或治奸顽。而务为宽纵。暴其小慈。欲使人感己之惠。其慢天讨也甚矣。
  情可矜。虽从宽典。又当使之不知其宽可也。
  为政当以公平正大行之。是非毁誉。皆所不恤。必欲曲徇人情。使人人誉悦。则失公正之体。非君子之道也。【必要人人道好。亦是私心。况人之愿欲不齐识见各别。事关重大。岂能尽如人意。】
  只令在己者处得是。何恤浮言。
  世有假官柄以济贪欲者。吾不知此何心也。
  至诚以感人。犹有不服者。况设诈以行之乎。
  养民生。复民性。禁民非。治天下之三要。
  文中子曰。古之从仕者养人。今之从仕者养己。切中后世禄仕之病。【仕者能就养人着想。纔有可观。】
  政出于一。则治有所统。而民心信。
  惟以文辞名位自高。而贪鄙之行。有不异常人者。斯亦不足贵也巳。
  人当大着眼目。则不为小小者所动。如极品之贵。举俗之所歆重。殊不知自有天地来。若彼者多矣。吾闻其人亦众矣。是又足动吾念邪。惟仁义道德之君子。虽愿为之执鞭。可也。
  以己之廉。病人之贪。取怨之道也。
  为政通下情为急。
  爱民而民不亲者。皆爱之不至也。书曰。如保赤子。诚能以保赤子之心爱民。则民岂有不亲者哉。
  锦衣玉食。古人谓惟辟可以有此。以其功在天下。而分所当然也。世有一介之士。得志一时。即侈用无节。甚至里衣皆绫绮之类。宜其颠覆之无日。此余有目覩其事者。可为贪侈之戒。
  不欺君。自不欺心始。
  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居官之七要也。
  凡所为。当下即求合理。勿曰今日姑如此。明日改之。一事苟。其余无不苟矣。
  去弊当治其本。本未治而徒去其末。虽众人之所暂快。而贤知之所深虑。
  李景让母郑氏曰。士不勤而禄。犹灾其身。虽妇人之言。亦可以为居官怠职者之戒。
  不可假公法以报私仇。不可假公法以报私德。
  为官者。切不可厌烦恶事。苟视民之冤抑。一切不理。曰我务省事。则民不得其死者多矣。可不戒哉。
  一命之士。苟存心于爱物。必有所济。盖天下事。莫非分所当为。凡事苟可用力者。无不尽心其间。则民之受惠者多矣。
  昔人谓律是八分书。盖律之条目。莫非防范人欲。扶翼天理。故谓之八分书。【看得律是防范人欲。扶翼天理。则可以用律矣。】
  临属官。公事外。不可泛及他事。
  作官常知不能尽其职。则过人远矣。
  处大事。不宜大厉声色。付之当然可也。
  为政须通经有学术者。不学无术。虽有小能。不达大体。所为不过胥吏法律之事尔。
  识量大。则毁誉欣戚。不足以动其中。
  法者辅治之具。当以教化为先。
  ◆王文成公告谕【公名守仁。号阳明。明余姚人。官四省总制。封新建伯。崇祀庙庭。】
  弘谋按为治虽有德礼。不废政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