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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政遗规-清-陈弘谋*导航地图-第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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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谓儒术迂疏而寡效耶。
  吾居察院中。每念韦苏州自惭居处崇。未覩斯民康之句。惕然有警于心云。
  孔子曰。不患无位。患所以立。惟亲历者知其味。余忝清要。日夜思念。于职事万无一尽。况敢恣肆于礼法之外乎。
  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能熟观而深考之。则有以酬应世务。而不戾乎时宜。
  为官最宜安重。下所瞻仰。一发言不当。殊愧之。二十年治一怒字。尚未消磨得尽。以是知克己最难。人之子孙。富贵贫贱。莫不各有一定之命。世之人不明诸此。往往于仕宦中。昧冒礼法。取不义之财。欲为子孙计。殊不知子孙诚有富贵之命。今虽无立锥之地以遗之。他日之富贵将自至。使其无富贵之命。虽积金如山。亦将荡然不能保矣。况不义而入者。又有悖出之祸乎。
  余每夜就枕。必思一日所行之事。所行合理。则恬然安寝。或有不合。即展转不能寐。思有以更其失。又虑始勤终怠也。因笔录以自警。
  视民如伤。当铭诸心。【铭诸心。则满腔皆恻隐之心。触处有利济之事矣。】
  宁人负我。毌我负人。此言当留心。【治民亦当晓此。】
  修德行义之外。当一听于天。若计较利达。日夜思虑万端。而所思虑者。又未必遂。徒自劳扰。祗见其不知命也。【修德行义。原无听命之理。此即义字也。故义命二字。不可偏废。】
  不可因小人包承而易其志。
  处人之难处者。正不必厉声色。与之辨是非。较长短。惟谨于自修。愈谦愈约。彼将自服。不服者。妄人也。又何校焉。
  有益者不为。无益者为之。所以苦其劳。而不见成功。不可乘喜而多言。不可乘快而易事。
  不可因人曲为承顺。而遂与之合。惟以义相接。则可以与之合。
  待吏卒辈。公事外。不可与交一言。
  待下固当谦和。谦和而无节。反纳其侮。所谓重巽吝也惟和而庄。则人自爱而畏。
  事纔入手。便当思其发脱。【所谓能发能收也。】
  事已往。不追。最妙。
  文中子曰。僮仆称恩。可以从政矣。
  文中子曰。多言不可与远谋。多动不可与久处。
  所见既明。当自信。不可因人所说如何。而易吾之自信。
  君子取人之德义。小人取人之势利。
  疑人轻己者。皆内不足。【官场中。因此害事不少。】
  不可强语人以不及。非惟不能入。彼将易吾言矣。
  人未己知。不可急求其知。人未己合。不可急与之合。闻人毁己而怒。则誉己者至矣。
  人誉己。果有善。但当持其善。不可有自喜之心。无善。则增修焉可也。人毁己。果有恶。即当去其恶。不可有恶闻之意。无恶。则加勉焉可也。
  自家一个身心。尚不能整理。更论甚政治。
  当官不接异色人。最好。不止巫祝尼媪。宜疏绝。至于匠艺之人。虽不可缺。亦当用之以时。大不宜久留于家。与之亲狎。皆能变易听闻。簸弄是非。儒上固当礼接。亦有本非儒者。或假文辞。或假字画以媒进。一与之款洽即堕其术中。如房管为相。因一琴工董庭兰出入门下。依倚为非。遂为相业之玷。若此之类。皆能审察疏节。亦清心省事之一助。
  心不可有一毫之偏向。有则人必窥而知之。余尝使一走卒。见其颇敏捷。使之稍勤。下人即有趋重之意。余遂逐去之。此虽小事。以此知当官者。当正大明白。不可有一毫之偏向。
  余于坐立方向。器用安顿之类。稍有不正。即不乐。必正而后已。非作意为之。亦其性然。【推广此心。可使万物得所。】
  见事贵乎理明。处事贵乎心公。理不明。则不能辨别是非。心不公。则不能裁度可否。惟理明心公。则于事无所疑惑。而处得其当矣。
  立法之初。贵乎参酌事情。必轻重得宜。可行而无弊者。则播告之。既立之后。谨守勿失。信如四时。坚如金石。则民知所畏。而不敢犯矣。或立法之初。不能参酌事情。轻重不伦。遽施于下。既而见其有不可行者。复遂废格。则后有良法。人将视为不信之具矣。令何自而行。禁何自而止乎。
  中者。立法之本。信者。行法之要。
  为政以爱人为本。
  法者。因天理。顺人情。而为之防范禁制也。当以公平正大之心。制其轻重之宜。不可因一时之喜怒而立法。若然。则不得其平者多矣。
  论事不可趋一时之轻重。当思其久而远者。
  用人当取其长而舍其短。若求备于一人。则世无可用之才矣。
  凡取人。当舍其旧而图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