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丞勾当事毕,日奏其所请,诸司于刑部检事,待本司写格令等了日停。」
武太后临朝,又令有司删定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来、垂拱以前诏饬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太后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治之才,故垂拱格、式,识者称为详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条。
神龙中,又删定垂拱格及神龙元年以来制饬,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颁于天下。景龙三年八月饬:「应酬功赏,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始比例。其制饬不言自今以后及永为例程者,不得举引为例。」景云初,又饬删定格式令。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名太极格。开元初,玄宗又令删定格式令,名为开元格。六年,又令删定律令格式,名为开元后格。至二十五年,又令删缉旧格式律令及饬,总七千四百八十条。其千三百四条于事非要,并删除之。
二千一百五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上之,饬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略件文要节如后:开元十四年九月饬:「如闻用例破饬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二十五年九月,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李林甫奏:「今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制饬,不入新格式者,望并不在行用。」
名例律曰:笞刑五。自十至五十。赎铜从一斤至五斤。杖刑五。自六十至百。其赎铜从六斤至十斤。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其赎从二十斤至六十斤。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其赎从八十斤至百斤。十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
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谬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妖法。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准此。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为有所攻击、掳掠之者。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