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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通典-唐-杜佑*导航地图-第92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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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
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底,压踝杖桄之属。尽除之。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又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后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
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其后,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后上取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帝无学,以文法绳下。诸州有主典盗仓粟者,差人驰驿斩之。又于殿前决人,或有盗一钱亦死。具峻酷篇。
炀帝即位,以文帝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斗秤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三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旧制,衅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帝下制曰:「诸犯罪被戮之门,周以下亲,仍令合仕,听参宿卫近侍之官。」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
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盖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苛刻,喜于刑宽。其后,帝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繁滋,盗贼蜂起,更为严制。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五 刑法三
  刑制下大唐
大唐高祖起义至京师,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及受禅,又制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武德七年颁行之。至太宗即位,制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断右趾。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者四十余事,太宗遂令删改之。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于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具宽恕篇。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
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之。又删武德、贞观以来饬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国家程序虽则具存,今所纂录不可悉载,取其朝夕要切,简易精详,则临事不惑耳。他皆类此。七年十二月,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问日不须追身。」
高宗永徽初,又令长孙无忌等撰定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有无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四年,有司又撰律疏三十卷,颁天下。麟德二年,复位格式行之。仪凤二年,又删缉格式行之。及文明元年四月,饬:「律令格式,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贞观二年七月,刑部侍郎韩回奏:「刑部掌律令,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并无为诸司寻检格式文。
比年诸司每有予夺,悉出检头,下吏得以生奸,法直因之轻重。又先有饬:当司格令并书于厅事之壁。此则百司皆合自有程序,不惟刑部独有典章。讹弊日深,事须改正。」饬旨:「宜委诸曹,各以本司杂钱,置所要律令格式。其中要节,仍准旧例,录郎官厅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