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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通典-唐-杜佑*导航地图-第47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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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侯曰「子」,既葬则无此称。此皆既葬除丧之证也。汉文帝遗制,革三年之丧,「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颜师古曰:「令谓此诏文。」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服虔曰:「皆当言大功、小功布也。纤,细布衣也。」应劭曰:「凡三十六日而释服矣,此以日易月也。」晋灼曰:「汉书例以红为功。」师古曰:「红与功同。服、晋二说是也。
此丧制者,文帝自率己意创而为之,非有取于周礼也,何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七月,岂有三十六月之文!禫又无七月也。应氏既失之于前,而近代学者因循谬说,未之思也。」他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类从事。师古曰:「言此诏中无文者,皆以模拟而行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丧期之制,自后遵之不改。宣帝地节四年诏:「今百姓或遭缞绖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
」成帝时,丞相翟方进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自以为身备汉相,不敢踰国典。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名章天下;河闲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是则丧制三年,能行者贵之矣。及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吏六百石已上,皆服丧三年。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诸侯之服,一吊再会而已,令子新都侯宗服丧三年。及元后崩,莽反自服三年。颠倒奸谬若此。
后汉郑玄云,「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又曰「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注引孝经说云「言不文者指士人也」。陈铄问:「『高宗谅闇,三年不言,言乃讙』,此则所言也。又丧大记云『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天子诸侯俱有言矣。而独谓臣下上句云『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注云『谓卿大夫也』。孝经云『言不文指士人也』。义似不同,引之何明?」赵商答曰:「三年之丧,天子诸侯不言而事成者,冢宰存也。
虽亦有所言,但希耳。至于臣下,须言而辨,为可谓言,但不文耳。各有所施,不相妨也。言臣下时,所包者广。孝经云士人,注引之者,欲微见其小异,其大趣亦同也。」
  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是后吏又守职居官,不行三年丧服矣。建光元年,尚书孟布奏:「宜复如建武、永平故事,谓光武、明帝时。绝刺史二千石告宁及父母丧服。」又从之。至桓帝永兴二年,复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已下,行三年服。至延熹二年,又皆绝之。
  魏武帝遗诏:「百官当临殿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文帝崩,国内服三日。蜀刘备,臣下发丧满三日,除服,至葬复如礼。此则魏蜀又异于汉也。吴孙权令诸有居任者遭三年之丧,皆须交代,犯者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辄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减。
晋武帝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已下遭三年丧者,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二年,帝遵汉魏,改葬除服,按文帝以魏咸熙二年八月辛卯崩,九月癸酉葬。武帝以十二月景寅受魏禅,改元泰始。犹深衣素冠,降席彻膳。太宰司马孚等奏曰:「臣闻礼典,丰杀随时,期于足以兴化而已,故未得皆返上古也。陛下俯遵汉魏,素冠深衣,降席彻膳,虽武丁行之于殷代,未足以踰。方今荆蛮未殄,万机事殷,臣等以为宜割哀情以康时俗,敕御府太官,易服改膳如旧。
」诏曰:「每念幽冥,不终苴绖,一朝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孚等重奏:「干戈未戢,天下至众。陛下察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重览奏议,益以悲割。三年之丧,自古达礼,不宜反复,重伤其心。」遂以此礼终三年。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文帝之崩也,皇太后王氏泰始四年三月戊子崩。羊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自天子达,而汉文毁礼伤义。今上至孝,有曾、闵之性,实行丧礼,除服何为。若因此兴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汉文以末代浅薄,不能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已数百年,一朝复古,恐难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由为善乎?」玄曰:「若主上不除,而臣下除,此谓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习凿齿曰:「傅玄知无君臣之伤教,而不知无父子之为重。
且汉废君臣之丧,不崇父子之服,况四海黎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