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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弁目应论之罚目:一、重惩禁,二、轻惩禁。
  第十三条兵卒应论之罚目:一、重惩禁,二、轻惩禁,三、棍责。
  第十四条记过者,视其犯行之轻重以定过之大小。记小过三次,并为大过一次。记大过一次者,罚薪水二分之一。记小过一次,罚薪水六分之一。
  第十五条凡受处分之将校,在戴罪服务中虽有应升之差,不得提升。
  第十六条若将校弁目屡受第十一、十二两条之处分,〈记大过三次以上、重惩禁两次以上〉而犹不悛改,即可免其差职。
  第十七条重惩禁者,除演习外,停止一切勤务,锢于营仓之内,以一日至三十日为度。但每至三日须改移轻惩禁一日。凡受此处分者,罚饷银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轻惩禁者,除演习外,停止一切勤务,锢于营仓之内,以一日至三十日为限。凡受此处分者,罚饷银四分之一。
  第十九条在第二十三条所揭举之犯行,其误犯者,以小过及轻惩禁处之。若故犯者,则以大过及重惩禁处之。
  第二十条应受惩禁处分之目兵,有时可改为苦役。作苦役三日抵重惩禁一日,作苦役二日抵轻惩禁一日。
  第二十一条凡目兵有荡检逾闲、败坏军纪之事,则以军棍责之。
  第二十二条苦役者,除演习勤务之外,不准出营,终日充杂差,限满后始照常服务。
第二十三条犯行之款目如左:一、擅误职务之限者。二、失训导之道者。三、缓误上申下达及其他限期之时日者。四、有误命令或传送者。五、擅离职役或屯营本队者。六、赴他处有误归期者。七、典卖官物或借用物者。八、不遵法规命令或诽谤者。九、詈骂侮慢,或擅行争斗者。十、聚众鼓噪者。十一、乱行拔剑者。十二、酗酒滋事者。十三、言语欺骗,行为诈伪者。十四、伪托疾病事故,逃遁勤务者。十五、抗言恃顽,有失顺从之道者。十六、已知罪而曲行庇护者。
十七、违误勤务及演习集合之期限,及故意懈怠者。十八、服装不整,有失军容者。十九、缺行敬礼者。二十、毁坏或遗失官物者。二十一、失军人态度者。二十二、素行不修,败坏军纪者。二十三、偷窃物件,不安本分者。二十四、吃食洋烟者。二十五、赌钱者。二十六、于军事无故干预政治及学界、商界、民事所犯情节之轻者。附注:此条如犯及聚众演说,鼓动军心,及有强暴胁逼商民情事,即据平民律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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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十二陆军六
营房营房为军队驻扎之区,前经练兵处奏定规则。皖省六十一标营房在东门外龙子桥,建筑费去京平银四万九千余两,原估四万七千五百两,添造浴堂、盆池、厕所、围墙、营门,又去工料银二千一百五两四钱六分六厘。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由督练公所禀明验收。据公所卷。六十二标营房在北关外西龙湾,营基地价去漕平银六千九百七十六两三钱八分一厘,计民亩百零九亩九分,卫亩四十四亩。估计漕足银十万零四千三百三十九两有奇。员绅薪工杂费犹不在内。
全标楼房三十八间,平房七百四十间,三十四年八月督办处札潘司。不日竣工。至马炮各营,并未新建,暂就旧有营房修改。马营在西门外太平寺,三十三、四等年小修几次,并造马棚。督办处卷。过山炮营在东门外棋盘山,系就原有炮台修改。三十三年委员估修,三十四年三月开工,八月完竣,督办处卷。至工辎二队及军乐半队,均暂借地驻扎,尚无营房。工辎队在东门外英公祠,军乐队在城内关帝庙。近准陆军部咨,由督办处派员将所有营房绘图贴说,兹详细咨复。
兹将各标营队营房附马厩。图式编次如左。
  步队六十一标三营营房图第一
  步队六十二标三营营房图第二
  马队第一营营房及马厩图第三
  过山炮队第一营营房图第四
  附:过山炮队第一营马厩图第五
  查估修工程及置备购办等项,活支无定。现由协统余大鸿详经巡抚朱批,令该协考查确实,估计数目,转详督办,饬兵备处派员复勘,呈请核夺。饬遵不准先办后详及未经核准已先兴办等事。已行兵备处及协统转饬各标营,一体遵照。据宣统元年三月兵备处卷。
  附:马厩
  皖省陆军马厩多未完全,据上马炮营两图,较练兵处定章尚形简略,兹将光绪三十四年三月督办处核定马厩各规则五章附录于左。
  第一章厩舍规则
  第一条除管带厩舍外,各队厩舍设在一处。归营周番管辖之厩舍,一切事务及杂役就马夫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