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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应携被褥以及特许应用物件外,概不准将他项物件携入。
  四、弁目兵卒入下级悔过室者,除用被外,余物概不准携入。
  五、凡入上、下级悔过室,除携带军队课程外,一切闲书杂志概不准携入。
  六、上、下级悔过室之开闭,听兵备处执法官之命令。每日开闭三次,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度。
  七、官长入悔过室者,食物每餐只给饭二碗、素菜一碗。
  八、弁目兵卒入悔过室者,食物每餐只给粗饭二碗、酱小菜二块。
  九、入悔过[室]之官长,每日上讲武堂旁听教官讲义。
  十、弁目兵卒每日需作若干时之苦工,或派公所内卫兵长教以操演若干时间。临时听执法提调,或周番提调命令。
  十一、凡入上、下级悔过室者,均不得与外来亲友会晤,并不得与外人缄件往来。
  十二、上、下级悔过室均归公所内卫兵看管。
  查陆军监狱章程第二条,凡混成协编制尚未及成镇者,不设陆军监狱。皖省所定营仓及悔过室各规则,现仍遵照办理。至三十三年详定分记功过及官长、目兵惩罚规则,与部颁陆军惩劝官长、惩罚过失章程大同小异,自当遵守部章,详请更正。惟原章奉行数年,足资参考,附录如左。
拟定功过并惩罚规则详文略云:前经职所酌拟章程,设立功过簿。除标统教练官管带功过由职所随时登记、步队教练官管带功过亦可由标统禀请职所登记外,其两标军官自执事官以下、军佐自二等书记官以下、各营军官自督队官以下、军佐自军需长以下,一切功过即由本标统带、本营官长设簿登记,按月开折送职所复核。惟均须按照事实,注明功过缘由,不得以空泛考语,意为扬抑。其经职所核准者,即入职所功过簿内,以为赏罚进退之据。当经通饬遵办在案。
复查各标营官长、目兵人等,遇有过犯,除情节较重者按律问拟外,其所犯轻罪,应定专章,以昭划一。兹经职等详加斟酌,就南洋试行陆军惩罚令草案参酌变通,拟具惩罚规则,缮折呈请批准,即通饬各标营遵照办理。其因事记功者,应以三小功并为一大功,记大功至三次以上者,准其遇缺酌量拔升,以昭儆劝。或先记功而后记过,或先记过而后记功,均准互抵。惟先功后过者,以功抵过,可免罚薪。先过后功者,已罚薪水未便发还。至职所帮办以下各科提调、各项委员,亦应以办公之勤惰疏密,分别记功记过,统由职道等随时秉公核饬登记。
其记过应罚薪水,亦援照现定规则办理,以昭公允。再,记过应罚之薪,由所汇储,专备阅操奖赏之用。所有功过员名、罚款数目,按季由职所汇报一次,即自本年秋季为始。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六日详明巡抚冯煦批准。
  官长目兵惩罚规则
  第一章法例
  第一条凡军人犯故意懈怠诸轻过而罪尚不及重办及素行不修有污军人体面者,上官特设此令,以为惩戒之罚典。
  第二条凡军人所犯罪状应归法律论者,送督练公所详请按律惩办。
  第三条各军队之队长所有应行分别处分之权,均照左项之区别为定。一、统带官对于部下军人有记过、棍责及二十日以内之惩禁权。二、管带官对于部下之士官有记过之权,目兵有棍责及十日以内之(权)[惩]禁权。三、队官有惩戒部下目兵五日以内之惩禁及棍责之权。独立之队官或分屯之管带官及宪兵队长,其权与第一项同。独立队官或分屯队官并宪兵分队长,则与第二项同。军乐排长则与第三项同。
  第四条照前条施行处分之时,须各分依秩序申报于所属之上官。若其犯行已认明应在权限日数之外者,则可先以其所有之权限处分之,然后再将其处分犹不止此之原因,申明上官。上官既受申报,各照权限更变其法,或增加处分日数。
  第五条如军人在甲地犯罪,未经处分,调往乙地,则于乙地处分之。
  第六条如犯两罪以上时,则并其罚,或撤差,或降级。但因一事而犯二罪以上者,则从重科论。
  第七条目兵犯罪已斥革者,即与平民无异。
  第八条凡官弁目兵犯罪,非惩罚令所足蔽辜者,应斥革后由督练公所移送地方官,按普通刑法详办。
  第九条凡军佐及陆军生徒犯此令时,处分与军人同。但军佐之高等官,则与将校同。生徒及与下士相当之军佐,则与正副目同。
  第十条犯第三条处分诸官,在戴罪服务中遇有功绩或勤劳者,可将处分免去,或减轻之。
  第二章罚令
  第十一条将校及同等官应论之罚目:一、记大过,二、记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