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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议准:台湾埔里社添设抚民通判,归台湾府考核,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如无人,以现任人员请升并候补人员酌补。台湾县罗汉门巡检移扎八罩地方,归澎湖通判管辖;于现任人员调补,或以候补人员酌补。十一年,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醇亲王奕譞等「遵筹海防善后事宜」摺内奏称:「台湾要区,宜有大员驻扎」等语。台湾为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资控制。着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着闽浙总督兼管。
所有一切改设事宜,该督、抚详细筹议,奏明办理。钦此』。遵旨议定:台湾改设行省,仿照甘肃新疆,名曰福建台湾巡抚;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计,均由巡抚主政,仍照旧会总督衔办理。添设福建台湾布政使一员、布库大使一员;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毋庸另设臬司,添按司狱一员。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五。  ·处分例·
  外官甄别去留
  边远事件展限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文凭定限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严查幕友
  书役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军政
  边禁
  海防
  外省承审事件
  禁止聚众
  修造
  ·外官甄别去留
  雍正六年议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巡台御史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皆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如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之文职,亦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二  ·边远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议准:福建督、抚管理台湾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个月为限。  二十五年覆准:台湾钦部事件,限十个月具题。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广东琼州府属承办钦部事件及承查等项展限一月,台湾展限两月。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光绪十一年定:台湾巡抚衙门至京七千二百五十里,限七十二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凭定限
  雍正七年议准:各官自京赴任,计道里远近酌量凭限造册移送吏科,台湾限百有十日。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于正限两月外,再展限两月)。起解各项人犯于两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命案于六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官员归旗,仍限三月内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  ·严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台湾地方如有闲居幕友,该地方官并不认真驱逐或于内地幕友任其私渡,经该督、抚题参,即照两司不实力访查例:系徇庇,降三级调用;系失察,降一级留任。又议准:上司滥邀属员充当幕友进署办事者,革职;其滥充幕友之属员,亦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七。  ·书役
乾隆五十三年谕:『据徐嗣曾奏:台地府、县差役,胆敢私设班馆,擅置刑板拶指等件,句党盘踞,肆恶殃民。徐嗣曾将为首各犯定拟斩决,所办甚是。但此等蠹役,自系地方官倚为耳目,不肖者纵其贪婪、昏聩者受其蒙蔽;以致该役等有恃无恐,扰害良善。于吏治民生,大有关系。台湾既查有此弊,恐各省亦有所不免。着传谕各督、抚,务严饬问刑衙门将班房等项名目永行禁革,以除奸蠹而绝弊端。如有任令差役等设立班馆、私置刑具各情事,一经发觉,不特将纵容之地方官从重治罪,并将失察之各上司一并严加议处,决不姑贷。
仍着年终奏闻有无此弊』。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八。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将拿获之该地方文武官弁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数递加议叙。倘不实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别经发觉,将该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人等不实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无受贿故纵情弊,将失察兵役之该管文武官弁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
系故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