蠲免福建省台湾府属三县上年被风田园应征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官庄租息十分之三。 五十三年谕:『此次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谋逆,义民乡勇人等随同官兵奋勇杀贼、守御郡城,甚属可嘉!业经降旨,令该督等查明优赏。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经过地方百姓田庐、牲畜被其蹂躏劫掠及迁徙流离者,殊为可悯!所有台湾府五十二年应征地丁钱粮,悉行蠲免』。
又谕:『据柴大纪奏:官军在诸罗城外剿杀贼匪,城内绅耆、铺民挑送饭食凉水,兵丁得不饥渴。又据常青等奏:牌腹村义民运粮接济诸罗城中等语。该处民人能各知大义,踊跃奉公,深堪嘉尚!着再加恩,将五十三年台湾府属应征钱粮,概行豁免』。
又谕:『台湾府属各厅、县本年应征兵榖、耗羡、庄租、杂税等项,固应照例征收,以备供支;但念该处贼匪滋扰后,被难归庄之民未遑耕种,生理维艰;若仍分限带征,民力不无拮据。所有本年应征兵榖、耗羡、租税,俱着加恩全行宽免』。——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嘉庆十一年谕:『闽省台湾府所属地方因洋匪肆逆,间被滋扰,小民耕种未免失时;朕心深为廑念!查明该处曾经被贼蹂躏各地方,加恩将应征地丁钱粮,概行蠲免。
其附近滋扰处所,并查明地方远近,酌量应行蠲免分数,奏请加恩』。——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光绪三年,蠲免台湾府属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缓征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台湾遭匪类蹂躏,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带征。乾隆五年题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凤、台二县三年分秋被旱灾,其田园、官庄应征银米,被灾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带征;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六年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纳课尤为竭蹶。多年旧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征收』。——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庆十七年,缓征福建省被风之澎湖厅新旧地种等银。——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二十一年,缓征福建省上年被灾之澎湖、平潭二厅暨南日县丞所属新旧额赋。道光十二年,缓征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旧额赋暨杂款银两。——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十六年,缓征福建省被旱之台湾县钱粮。——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咸丰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扰之云霄、石马、厦防、永春、龙溪、漳浦、海澄、长泰、同安、安溪、仙游、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凤山十七厅州县额赋。
缓征福建省本年被灾之福安、福鼎、寿宁、霞浦、永定、上杭、淡水、台防、噶玛兰、平谭、蚶江、马港、龙岩、莆田、平和、诏安、南平、台湾、嘉义、福清、永福、闽清、古田、晋江、南安、惠安、南靖、顺昌、将乐、漳平、宁洋、彰化三十二厅州县暨水口、南日、峡阳、罗溪、金门、佛昙桥、华葑七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贩运
乾隆十二年奏准:福建台湾虽隔重洋,然与漳、泉二府同隶一省,商船、民船来往如织,原不在禁例。即如江南之崇明县,向有给照赴内地买米载回之例;今以海外之米买运内地,与弛海禁者有异。嗣后如遇台郡丰稔之年,应听漳、泉二府商贾及在台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于地方官处请照买运。倘买运过多以致台郡米贵及台郡并非丰稔之年,仍令该道、府详报停止。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 ●礼部(上)
朝会
颁诏
铸印
贡举
学校
·朝会·
万寿圣节
·万寿圣节
乾隆五十五年,高宗纯皇帝八旬万寿,。七月,驾驻避暑山庄,举行庆典;回子王公伯克及哈萨克汗、台吉之子弟于初七、十二等日,内外札萨克诸蒙古汗、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台吉等、新封安南国王阮光平于初九日,朝鲜国王李算、南掌国王召温猛、新封缅甸国长孟陨皆遣陪臣于十一日,四川甘肃土司、台湾生番于十三日,俱叩觐于避暑山庄,仍入京称庆如礼。是月二十四日,启跸回御园。八月十三日,御太和殿升座,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