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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97页

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分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元年都察院题准:今后各衙门题本文书内,权字不必回避。
Ⅱ:20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其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明白奏闻。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已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妄作禀准,及窥伺公务冗并,乘时朦胧禀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壹年肆月都察院题准:今后各该御史,除宪纲考语要紧文册,照旧造缴外,其余一切不堪实用文册,通行查革。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Ⅱ:20:1 「凡王府发放事务」一款,同弘Ⅰ:4:2;万Ⅱ:20: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Ⅱ:20:2 「凡王府发放事务」一款,同弘Ⅰ:4:2;嘉Ⅱ:20:l。
按:顺治例删此款。
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Ⅱ:21 出使不复命
凡奉制勑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Ⅱ:22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二年。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Ⅱ:22:1 一、巡抚巡按题奏边方腹里贼盗机密重情,各该经由衙门,严加慎密,毋致泄露。如有透漏传递奸诈之徒,即便擒拏。应奏请者先行拘系,随即奏请追究来历的实明白,比照境内奸细起透消息于外人者律斩,实时奏请处决,枭首示众。其经由衙门官吏不行慎密,以致透漏转递者,参究治罪。
按此款又见胡Ⅴ:42:2。
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Ⅴ:42引「律解附例」亦有此款。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Ⅱ:22:1 「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Ⅴ:42: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Ⅱ:22:1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往来,投托管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军职有犯,调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系军职者,从军职之例。系文职者,革职为民。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42:1;嘉Ⅱ:22:1)文职下有「有赃」二字。近议:此等情本重,不必论赃之有无,今删改如上。然有赃者还尽坐赃论追本法,然后引例。」
顺治律「漏泄军情大事」条移属军政篇。此例亦在军政篇。
顺治例改夷人为外国人,删「管顾」「有犯」四字。
Ⅱ:23 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舍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躭误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Ⅱ:23:1 一、云贵两广湖广四川土官土人,因争夺地土,争袭官职,彼此仇杀,赴京具奏,转行巡抚等官,督委守巡等官勘处者,务要亲临其地,拘提人犯到官,亲行从公勘理。如属转委官半年之上不结者,巡抚巡按衙门不许另差别官更替。一年之上不定者,将各官住俸,督勘完日,方许差官替回,支俸管事。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附例」。
又见明律统宗「附录新例」。
「官文书稽程」条,顺治律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