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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96页

13 奸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Ⅱ:14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Ⅱ:14:1 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节该钦奉圣旨: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的,各门官子细盘诘,拏送锦衣卫,着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钦此。(弘52)
按:嘉Ⅱ:14:1;万Ⅱ:14:1圣旨上有「孝宗皇帝」四字。此四字系后来所加。自「弘治」起,至「圣旨」止,顺治例删。顺治例删末尾钦此二字。
胡Ⅱ:14: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前。)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肆年礼部题准:各该巡按御史,行令有王府去处,查照先年事例,出榜禁约,并行各长史教授,启王知会:今后郡王将军中尉仪宾以下,不得与文武官员往来交结,及岁时宴会;亦不许有事逼胁,非礼凌辱。违者,听亲王及抚按官参奏处治。
嘉Ⅱ:14: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Ⅱ:14:1)
万Ⅱ:14: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Ⅱ:14:l;嘉Ⅱ:14:1)
Ⅱ:15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鞠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明代律例汇编卷三 吏律二 公式
Ⅱ:16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入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
按: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此条上有按语云:万历十六年奏准:各省直理刑有司官,律例生疏,引拟乖谬,致有冤民,轻则附过,重则不特参劾罚降,巡按御史复命,各分巡道将所属理刑有司官,分别□□,呈送巡按□□,吏部行取推官知县,亦以□□为优劣。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叁年陆月刑部议准:各衙门办事进士,俱要习学刑名,谙晓吏事。每月俱听堂上官考试贰次,候取选之日,分别勤惰,开送吏部,参酌选用。
Ⅱ:17 制书有违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缓亲王令旨者,各减一等。
续题条例
(一款,王藻刊本大明律例)
一、隆庆三年都察院等衙门左都御史王等议得:自朝廷颁降者方称制书,自臣下奏请者谓之条例。若有犯该违例者,委与违制者不同。今后凡系故违见行事例,不得概拟违制。其领操官军到迟,宿卫军士不到及赌博等项,俱应各从本条律科断。有例者仍照例发落。其不应得为而为之律,原为该载不尽者而设。缘律文有限,事犯无穷,罪在原情,见难偏执。若情罪相等者,止照本律,不得概拟不应从重。如有所犯情重者,方应酌议引用。
Ⅱ:18 弃毁制书印信
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斩。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限内得见者亦免罪○其各衙门吏典考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给由者,罪亦如之。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贰年肆月刑部题准弃毁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科。
Ⅱ:19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