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岁清天下囹圄,以广德意事。该十三司会呈,本部题:巡按每岁审录外,听两直十三省抚按官,会行所属问刑衙门,各审部内轻重囚。照京师热审事例,按察司审省会之囚,皆亲身巡行,不得调审州县,为诸囚忧,亦不得委审守令。中有死罪矜疑者,军徒追赃者,具审语。其余轻罪可原宥者,照本部事例,止开花名,各详抚按。会疏勿过夏月。轻罪径自发落,重罪仍听部覆。等因具题。奉圣旨:览奏,具见详慎狱情,爱惜民命之意。便行与各抚按官,务要严督诸司,每岁用心清审。
仍不得隔境拘提,干连人众,反滋骚扰。钦此。
Ⅰ:39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Ⅰ:40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缘坐者,女不同。】
Ⅰ:41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至死者绞。】其故纵谋反逆叛者,皆依本律○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
题准事例
(一款,「大明律例」王藻刊本)
一、万历五年刑部题准:查得一应与同罪人犯,除例应凌迟斩绞者,罪止拟绞外,其余充军,不分永远终身,俱照例拟断。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Ⅰ:41:1 一、凡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其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抵充军役。若系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按:笺释曰:「此条系新例。又万历九年十月内刑部覆奉明旨,有『固监缓决』之文。但系例少『受财故纵』四字,又军罪不分终身永远,似混,今酌载。」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Ⅰ:42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Ⅰ:43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为定。【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显迹明白者,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Ⅰ:44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受业师,谓于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Ⅰ:45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Ⅰ:46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按:笺释云:「嘉靖中,奉旨:臣骂君,比依子骂父,加一等,斩,是其例也。」
Ⅰ:47 徒流迁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河南布政司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宁绵州盐井。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直隶府州,流陕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