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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84页

凡充军及边外为民人犯,属军卫者,军卫佥解」。
  新例
(一款,刑书据会)
崇祯拾壹年正月拾肆日令:一、凡文武军民人等,有私贩烟酒,卖通外夷者,不拘多寡,不分首众,奏请枭斩。腹里但有贩者,十斤以上,发边卫充军。成斤以上,分别站徒。着为令。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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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卷二 吏律一 职制
选用军职
Ⅱ:1 选用军职
凡守御去处,干户、百户、镇抚有阙,一具阙本,实封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自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若选用总旗,须于戳过铁鎗人内委用。其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此律。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Ⅱ:1:1 一、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希求进用,夤缘奔竞,乞恩传奉等项,沮坏祖宗选法者,俱问罪。武职降级调卫,旗军舍余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文职黜退为民。
按: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第一七一款合「律疏附例」弘Ⅴ:19:3与弘Ⅱ:1:1为一款。「文武」上有若字。当以单刻本为正。胡琼集解Ⅴ:19:1;直引Ⅱ:20:1;嘉Ⅱ:1:1;万Ⅱ:1:1均与单刻本同。
弘Ⅱ:1:2 一、军职五年一次考选,见任管军管事。若营求嘱托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差操○其刁泼之徒,不得与选,辄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弘229;嘉Ⅱ:1:2;万Ⅱ:1:2)
按:顺治例此款与万历例同。
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Ⅱ:1:1 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一款,同弘Ⅱ:2:1;嘉Ⅰ:9:4。
按:此款又见胡Ⅰ:9:附5。
附录读法增例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解附例。)
一、军职犯赃罪,问拟减等徒三年,或边远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例该带俸差操,不许管军管事。必待五年之内,改过自新,方许推委。各边镇守等官,不许假名暂委管事,及将立功人犯占为头目,纵令害人。违者,许巡按御史指实劾奏。
按:此款又见「明律统宗」。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Ⅱ:1:1 一、跟随内臣将官头目,不分有无职役人等,若非奏带,不许报功。果系奏带获功,该升职役,只合注于本管衙门,不许希求注于锦衣卫。违者,该升职役俱革罢。扶同勘报者,参究治罪。若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希求进用,夤缘奔竞,乞恩传奉等项,沮坏祖宗选法者,俱问罪。武职降级调卫,旗军舍余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文职黜退为民。(万Ⅱ:1:1)
按:此款与弘171及胡Ⅴ:19:1文同。
「参究治罪」以上,与「大明律疏附例」弘Ⅴ:19:3同;「文武职官」以下与「大明律疏附例」弘Ⅱ:1:1同。
顺治例改「内臣」为「出征」。
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嘉Ⅱ:1:2 「军职五年一次考选」一款,同弘Ⅱ:1:2;万Ⅱ:1:2。
续题事例
(一款,大明律例王藻刊本)
一、万历元年该兵部节奉钦依:今后中式武举官生,照例月支米三石。除老疾及犯该革任闲住被论等项,截日住支外,其委用五年满日,又至五年,通无军功荐举,米即住支。
万Ⅱ:1: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同嘉靖问刑条例)
万Ⅱ:1:2 按:顺治例共六款。其二款,同万历例,见前。另四款录于下:
一、兵部将所属官员通行考选。每卫不限指挥使同知佥事共三员,卫镇抚一员。如无镇抚,选相应千户署管。每所不拘正副千户一员,百户十员,专管军政。俱限年二十五岁以上,五十岁以下。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验实存留。见任不敷,许选别卫。先尽见任,次带俸。后遇在外五年之期,在京亦复举行。江南卫所照例。其终身带俸官,除犯贪淫,五年之外能改过自新者,巡抚巡按官保用。
按:此款系弘治十三年议准,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所引明会典。顺治例即本此修定。
一、军政急缺,在外从巡抚巡按定委奏保,在京从各卫军政首领保举。系亲军者,在京兵部覆勘定夺,不拘五年。后犯贪淫等罪,连坐举主。
按:此款系弘治十五年定。
一、江南各卫所军政员缺,不许以千户署卫事,百户署所事。漕运有缺,亦行江南该衙门,照军政事例选补。不许坐名行取掌印佐贰官员代替。
按:此款系弘治七年定。
一、文武官员军民人等,有谙晓兵法,谋勇过人,弓马熟闲者,并许保举。试中者,无官授以冠带,有官仍旧职,拨团营操练听调。边方举者,就各边操备。其有才兼文武,堪为大将而耻于自进者,各举所知。
按:此款系成化八年定。
此四款俱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所引明会典。
Ⅱ:2 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